本报讯(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范真怡 齐阳)昨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街道干部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4人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1.5万余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6岁的丁某某2001年入党,2014年3月任黄陂区某街道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负责廉租房申报工作。
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8月,街道某站工作人员朱某某等4人申请办理廉租房补贴,丁某某作为具体经办人,没有掌握4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区城镇常住户口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标准的情况,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口头描述,就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并上报区房产中心审核。同年10月,朱某某等4人开始领取廉租房补贴。2014年至2015年,区房产中心发现其中一人买了商品房,另外3人涨了工资,陆续取消了他们的廉租房补贴。
2016年,我市运用大数据检查监督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街道发现了4人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的问题。
“丁某某身为党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朱某某等人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4人退回了全部违规收益,并作出书面检查。”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执纪者说
严重侵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进一步改善城市低收入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把握政策标准时不认真履职,导致违规领取补贴的情况出现,不仅严重侵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朱某某等4人明知不符合政策还申报,也该受到处理。 (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