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金想买"3个月内的车" 4S店却要交付2015年生产的车
2017-03-16 08:58: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本报讯(汪洋)市民张先生车展上看中了一款东风标致汽车,去年10月13日前往4S店交纳了2万元定金,双方在新车销售合同中约定“11月10日提车”“3个月内的车”。然而到了提车日期,4S店却告知该车型已经停产,只剩下一辆2015年生产的车,且需要从陕西提货。

网络配图

昨日,张先生向长江日报投诉反映此事,称自己想买的是生产日期在3个月之内的新车,而不是两年前的车,而4S店则称“3个月内的车”是指车辆到店的时间。

与张先生签订合同的4S店是武汉精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昨日上午,长江日报记者与张先生来到这家4S店,负责人黄经理介绍,张先生想要购买的那款车已经停产了,后来又帮他找到一台车,但对方嫌此车生产日期太早。

黄经理表示,合同中约定的“3个月内的车”是指客户交纳定金后,3个月内能将车调回4S店。张先生对此完全不能认同:“我想购买的当然是近期生产的新车,另外合同中写明了11月10日提车,而我们至今未在4S店看到车。”张先生认为4S店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作出相应赔偿。4S店黄经理表示,可将2万元定金退还给张先生,但不认为4S店违约。

双方调解不成,张先生曾多次向辖区丹水池工商所投诉举报。工商所冯所长介绍,工商所在法定时间作了回复,并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达成一致,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冯所长认为,此事属于合同纠纷。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礼明和吕群山认为,根据交易习惯理解,“3个月内的车”所指的应该是生产日期在三个月之内的车,4S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另外,销售合同中的提车时间已经确定了,从签订合同、出具收据和约定提车之间相隔的时间来看,本身不足一个月,所以不存在三个月内到店的问题。”吕群山律师认为,4S店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车辆,张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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