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堆土业务无偿交给弟弟谋取利益 村支书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7-03-06 09:42: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 黄征通讯员 杨青段晨晨齐阳)昨日从市纪委获悉,青山区一村支书未正确履行职责并为其亲属谋取利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此事相关的一名副科级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15年底,武汉电视问政曝光了青山区武东街芦家咀村“渣土山”问题后,街道党工委发现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某庆涉嫌违纪问题,调查后发现其违纪事实属实。

59岁的郑某庆1980年入党,自1985年10月至今任芦家咀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其间村两委班子换届七届)。

办案人员介绍,2012年底,郑某庆的弟弟郑某华找到自然人郑某宏,想通过在一闲置地块上堆放渣土并收取费用的方式来赚取利益,并以郑某宏的名义出面找郑某庆。当时,郑某庆考虑到下一步“城中村”改造时,村中有几处低洼地需要填土,可以暂备一些土方,且堆土单位承诺为临时堆土,并在两三个月后送走,同时也想借机让弟弟赚点钱。于是,他在知道该业务实际获益人是其弟弟郑某华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该地块堆土业务无偿交给了郑某华和郑某宏。出于隐瞒实际获益人的需要,村委会与郑某宏、郑某华之间并未签订正式的堆土合同,村委会也未收取堆土费用。

“郑某庆身为党员和村主要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并为其亲属谋取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办案人员说。

与此事相关的武东街农工所副所长(副科级)陈某某今年53岁,1999年入党。办案人员介绍,陈某某由于工作不深入,对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在2012年底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没有及时发现芦家咀村不当占用土地违规堆土的问题,之后形成“渣土山”被电视问政曝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陈某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陈某某有主动交代问题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执纪者说

  权力监督有盲点,“三资”管理难规范

在城镇化过程中,随着大片土地开发、大批工程上马、大量资金流转,利益诱惑增多、利益冲突加剧,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人民利益,严重影响农村各项事业发展。此案中郑某庆利用手中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受到党纪处理。同时陈某某因负领导责任也被处理。

不难看出,案件中村级主要负责人纪律意识不到位,工作机制有漏洞,权力监督有盲点,“三资”管理难规范。党纪国法必须遵守,要从村集体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党纪法规解读、民主管理指导、职务犯罪预防等为内容,以单位一把手、村“两委”成员、村级公司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加强教育尤其要加强警示教育,筑牢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党纪国法的防线。同时,权力监督必须切中要害,要健全和巩固“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全面实行政务、村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办事公开。(黄征通讯员段晨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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