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新收费标准开始实施 申请变更登记收费减半
2017-02-18 07:27:00 来源:

(长江日报)(张隽玮)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文件转发即日起,全省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施行新收费标准。对于武汉这类已经实施房产证、土地证二合一的城市,不动产证登记收费标准则更加明晰、规范。

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并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10元证书工本费。

对下列三大类共16种情形将执行收费减免: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等予以免收的8种情形。

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等4种情形。

对于武汉这类已经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询问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收费新规在省内实施,和开征房产税等社会热点不能同一而论。此前,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但能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10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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