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查自纠中发现出差违规报销 两名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02-13 08:28: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家公司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两名党员违规报销出差期间出租车费、加餐费,公司纪委分别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8月,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水运公司)开展“六项专项整治”工作,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一笔培训费报销单据中含有其他杂费开支。水运公司纪委当即成立专班进行调查,调查组查阅了相关报销凭证,并询问了当事人。

经查,2015年4月26日至29日,该公司童康明、张小平到成都参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两人虽然向公司报告,利用随后的“五一”假期在成都逗留两天,但返汉后,两人在报销培训费时,将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加餐费等其他杂费一并报销,分别违规报销1000元。

查清问题后,水运公司纪委对童康明、张小平进行了约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责令两人在中层管理人员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报销费用。

办案人员说:“童康明、张小平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有错误,事后两人进行了深刻反省,表示会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不违规违纪。”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走好遵规守纪的“第一步”,更要走完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随着各级严控“三公经费”文件规定的出台,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不断加强,而差旅费支出也逐渐成为单位管理和审计部门盯防的重点。近年来武汉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规定,并分别探索出台系列文件,开展专项治理,保证了工作的规范运行。

童某和张某培训完后按照程序向单位请了假,符合要求,但却在责任的后半段“栽跟头”,违规报销被处理,实在不应该。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当前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咬耳扯袖,防止“小病”被拖成“大病”。党员领导干部也应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走好遵规守纪的“第一步”,更要时刻警醒,走完责任的“最后一公里”,践行合格党员标准。

(黄征通讯员段晨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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