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欺诈分为两大类八种情况 湖北五部门联手依法严惩
2017-07-13 15:44:00 来源:新华网

什么是社会保险欺诈?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拟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欺诈行为主要有3种: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断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主要有5种:虚构、伪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虚开票据等材料,或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反政策规定,故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冒领或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待遇;虚构或篡改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非法获得或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现和处理此类案件,分别是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和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时发现。发现并经调查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我省法检两院的相关文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将向公安机关移送。

全省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将按法定程序办理,经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及时回告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检察院将对行政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受理并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行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及案件证据材料。经审查或调查,认为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在收到立案监督建议之日起7日内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全省法院将严格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对社会保险欺诈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从严、从快惩处,通过并处财产刑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有效震慑社保领域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并加大对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追缴力度。(全媒体记者陈鹏、李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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