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拾金不昧”底色,让社会有“温度”
2018-06-26 11:00:00 来源:荆楚网
宁波姑娘小徐在路上丢了手机,在拨了十多次电话后,联系上了捡手机的中年妇女,对方开口就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碰面后,小徐意欲给500元酬金,但即便是苦苦哀求,该女子仍拒绝交还。小徐于是选择报警,不料该女子突然怒摔手机,把手机屏幕摔得稀巴烂,在小徐拿到手机逃开后还骂咧着追赶。据了解,当地警方已介入。(6月25日《新京报》)   “拾金不昧需不需要补偿”引起社会热议,如今“拾金不昧”引入“补偿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就连学者、教授等都认为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者的补偿立法。但是笔者认为,“拾金不昧”应寻求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在保持“拾金不昧”底色的前提下,给予拾金不昧者奖励和所受损失合理的补偿。   “拾金不昧”,原指拾到东西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现在泛指良好的道德和社会风尚。如果向其他国家一样规定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那么拾金不昧就失去其应有之义了。有学者指出,“拾金索酬”可以实现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均衡。这种将道德和物质捆绑的现代经济人行为假设,不仅偏离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方向,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站在科学、理性的制高点否定了人性根本之善、社会主流之信。   对于“拾金不昧需要补偿”的观点,人们喜欢引用两则典故:一是“子贡赎人”。鲁国法律规定,如果碰到鲁人在外为奴,可以先花钱赎回来,然后再由国家补偿。子贡赎人回来后却拒绝了国家补偿,孔子便指责他,你的家境很好,赎钱对于你来说不算什么,但是你这样做的结果是以后再也不会有人愿意赎人了。二是“子路救溺”。子路救了一个溺水的人,溺水者为了感谢子路的救命之恩,送了子路一头牛,而子路也收下了。孔子很高兴地表扬他,说今后一定会有更多人愿意救溺水者。这两则故事似乎都在赞成做好事受偿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做好事,实则两个典故有本质区别。典故一说的是给予做好事者受到损失的合理补偿,避免“好人吃亏”;而典故二是做好事者“取酬”。如果人人都为了获得“报酬”而做好事,试问:若溺水者家境不济,难道就不应该被救吗?若受领者没有支付能力,难道就不应该领回原物吗?   “拾金不昧”是人类善良、诚信之本性的自然流露,作为一种道德自觉,必然不能通过价值交换来实现。若“物质”可与“精神”等量齐观,那么“拾金不昧”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温度,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要倡导拾金不昧精神,必须将“合理补偿”与“拾金索酬”严格区分开来。一方面要发挥优良品德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通过表扬、奖励等方式激励社会大众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作用,保护受领者和拾得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受损者合理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让“拾金不昧”保持其底色,彰显人性真善美的光辉,构建和谐温暖幸福的人类家园。   来源:荆楚网   作者: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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