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四川多地交警采取“微信朋友圈集赞”的方式,对机动车、电瓶车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此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为这种新鲜的方式点赞,赞其“人性化”和“与时俱进”,但也有市民和网友认为,更应关注“集赞代罚”是否有法律依据。(4月27日《华西都市报》)
这种“集赞代罚”,即对部分轻微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包括电瓶车驾驶员、骑车人,可以在网上把自己违法违规驾驶的信息发到朋友圈,获得10个或20个点赞(不同地方点赞的次数不一样),以及接受罚款或体验执勤后,可以领回被暂扣的驾照再次被放行。如此交通执法显得很新鲜,被不少网友赞为“人性化”。的确,单纯罚款或暂扣驾照看似“死板”,如果驾驶员认识到错误,把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到网上让更多人知晓,无疑会放大警示的效果。
其实,“集赞代罚”在有些地方早已推开,不仅在四川,在河北、江苏等个别城市,交警部门对轻微违反交规的驾驶员,就采用了“集赞代罚”的方式,也曾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而在实行“集赞代罚”后,反馈回来的效果看似不错,既让违反交规者在朋友圈曝光,使其认识到遵守交规的重要性,又间接地给他人上了一堂生动的遵守交规课。即便对那些感到违反交规“没面子”的人来说,如果不想采用此方式,还可以自愿选择其他处罚方式。
然而,就“集赞代罚”引发的争议来看,此举确实值得商榷。“集赞代罚”是交警部门出台的规定。然而,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驾驶证记3分、罚款20至200元,一般是罚100元;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0元;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罚款10元。
况且,交警部门就是再有新“规定”也必须符合国家大法。市民和网友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违法行为处罚形式与标准是法定的。”交警凭什么自创处罚权?从严格“依法行政”而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基本准则,任何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的处罚,都有“于法无据”之嫌,哪怕初衷很好、效果再佳,都值得商榷。可见,既然有交通法规规定了违法违规需要何种处罚,那么,如果交警再“法外开恩”,那还要法规干嘛?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为了“人性化”执法,在交通法规之外出台了一些自己的规定。三亚交警就曾全面推出过“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杭州曾出台规定“弹性处罚”外卖小哥;山西临汾交警也使出绝招: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闯红灯者,每人罚写100遍“红灯停、绿灯行”;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
而无论是近乎“连坐式”的惩罚教育措施,“弹性处罚”还是罚抄写,抑或是答对题可免罚,都无疑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想人性化执法,可自己首先就创了法律的“红灯”,是在搞“法外请”。而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给法律“打折”。当然,处罚确实不是目的,是想让更多人守法,以确保交通通行安全,可是,出发点再好,也必须依法行事。
可见,再人性化执法也不能给法律“打折”,任何超越法律,以任何方式变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当叫停。依法治国,无论做什么都要依法而为,尤其是执法部门,不能脑子一热就置法律于不顾以情代法,初衷再好都不行,对此,交警部门需再做反思。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