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恒情:节日加班工资应依法得到保障
2018-02-13 12:00:00 来源:荆楚网

春节7天长假将至,但仍有很多劳动者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就节日期间的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的计算给出了官方说法。春节放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的核算方法不同,除夕为调休日,加班工资为工资基数的两倍。(2月12日《北京青年报》)

春节将至,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怎么算?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就给出了官方的说法,不仅指明了休息休假的时间,而且还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核算方法作了详细阐释。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给出的春节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只要依据这个权威的计算方法,春节期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就能轻松计算出合理的加班工资数额。

其实,稍微留心便不难发现,给节日期间坚守岗位的劳动者算加班费,对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来说已经成惯例,而且此举也已经成了媒体的“保留曲目”。哪几天是法定假期,加班工资应该按三倍计算,哪几天算双休日调休,加班工资按两倍计算,整个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总额是多少……可以说,这样的提醒和关怀是很暖心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仅仅有了一部计算器,仅仅有了核算方法,就能保证节日加班工资落到实处吗?

毕竟,无论是苦口婆心的劳动行政部门,还是善解人意的各类媒体,他们计算的节日加班工资只是一种“理论工资”,能否变为现实的实际工资,取决于用人单位能否守法,职工是否敢于维权、是否懂得如何维权等客观因素。现实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则以调休、补休、轮休等方式进行替代,甚至还出现过因讨要加班工资被辞退的现象。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可见,节假日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益,理应依法得到保障。这就需要劳动行政部门主动作为,依据职责和权限,抓住关键时间节点,对那些职工投诉情况比较多的、容易发生加班费侵权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导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把加班工资的理论数字变成现实数字,装进劳动者的腰包。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谈节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都是耍流氓,节日加班工资理应依法得到保障。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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