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顾客饭店劝阻吸烟并非多管闲事
2018-02-02 17:00:00 来源:荆楚网

近日“朝阳区一女士在饭店内劝阻吸烟者”引发关注。1月27日,位于朝阳区麦子店西街的一家涮肉店里,一位女士就餐时发现隔壁桌几位食客在抽烟,向店内工作人员反映无果后,这名女士录制视频曝光此事,其间遭到一名抽烟男子的阻挠。(2月1日《北京青年报》)

顾客在饭店里劝阻吸烟者,并要求饭店工作人员制止其他顾客吸烟,这不是多管闲事,更不是矫情,把自己真的当成了上帝,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的伸张正义之举。

吸烟有害健康,吸二手烟对健康的危害更大,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饭店里吸烟,让其他顾客吸入二手烟,毫无疑问,这是对他人健康权益的侵犯。作为健康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吸烟的顾客,当然有权利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也有权利要求饭店制止顾客吸烟,确保自身健康权益。

从法律角度说,在饭店里吸烟,这已经不只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饭店作为公共场所,理所应当禁止吸烟。

既然顾客在饭店里吸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顾客不管是劝阻其他顾客吸烟,还是要求饭店工作人员制止其他顾客吸烟,这实质上都是在制止违法行为,是在维护社会公共权益,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相反,饭店因为担心得罪吸烟的顾客,赶跑了吸烟的顾客,影响饭店生意,对顾客在饭店里吸烟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面对其他顾客的投诉也无动于衷,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以下责任: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从这个角度说,顾客要求饭店工作人员制止其他顾客吸烟,饭店没有及时劝阻,显然没有尽到控烟的责任,理当依法按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是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既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及时站出来劝阻他人吸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也需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制止吸烟行为,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加大控烟的法律法规宣传,要加强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以及没有尽到劝阻吸烟责任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处罚力度,倒逼人人负起责任。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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