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笛(武汉 公务员)
据近日《人民日报》报道,“主观上没有办私事的目的,客观上当天我没开公车,并且还有镇里的应急文件做依据,搞不懂我为啥就成了被调查对象!”直呼冤枉的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路居镇民政办主任洪丕彦涉嫌公车私用。调查结果出炉,经过调取周边录像,确认洪丕彦确实没有公车私用。洪丕彦也因此成为玉溪市首个被容错免责的干部。
当地纪检和组织部门貌似经受了一次很大的考验,仿佛成就了一个经典。“没有公车私用”,而“被容错免责”,其中的逻辑总觉得不通。
反复阅读这篇报道,这辆涂着“民政救灾”的公车之所以停到自家门口,是为了落实当地殡葬改革,路居镇专门开会制定应急反应文件,要求民政办主任一天24小时人不离车,以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跟踪遗体火化直到公墓安葬。镇党委政府也出面解释:“节假日公车统一停放是原则规定,但人不离车更有利于殡葬改革落地。”
所谓“容错”,前提是本身有错。事情经过和组织解释,证明了当事人所说,既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客观行为与后果。为什么还是要纳入“容错”解决机制呢?
无外乎被群众拍照举报到了中纪委,但有图未必是真相。因为公事应急,车停在自家门口,目的是保障工作。如果周到一点,在车上贴一告示:“此车应急,在此停放。”但这不是规定动作。一定要说有错,那也是“人不离车”的规定有错。
群众拍照举报无可非议,但举报不是结论。领导说得不符合实际也得纠正,难道群众的话真的一言九鼎不得更改吗?组织虽然出面作了解释,但底气不足,缺乏那种为干事者顶腰说话的勇气。长此以往,不光干事的人会泄气,为民请命的人会更加少有,群众的监督也会因为得不到校正而走偏。
改革,有些机会稍纵即逝。一件似是而非的事,本来可以一句话说清楚,及时直接处理就能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却要把它拉到一个漫长的链条中去走程序,可能诠释了“容错免责”,却因为刻舟求剑,将活人管死。有些错当然要原谅,但没有错,不要浪费了行政成本,虚展雅量。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