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东北师范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考试时,有考生使用临时身份证,被拒绝参加考试。有四五名考生因此未能参加考试。现场录音显示,民警也在现场交涉,但负责招生的老师坚持以简章上的规定为主。(1月30日人民政协网)
考生因携带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而遭到拒绝,这其实不是第一起。比如,2012年,包头市组织事业单位招考,有7名考生因持临时身份证被拒于考场之外;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呼和浩特市回族中学考点的一名考生,因未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是持临时身份证,监考人员未准许该考生入场考试。而且,每年都有乘坐火车、汽车转战全国各地的艺考考生因丢失身份证,携带临时身份证参加艺考而遭到拒绝。
从表面上看,负责招生的老师、监考人员,拒绝携带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参加考试,这是坚持原则,是严格执行招生简章的规定,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但从法律角度说,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法,侵犯了携带临时居民身份证考生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把招生简章的效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而且,在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操作中,考生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作为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换句话说,在法律上,临时身份证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都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律证件,两者之间并无区别,可以作为进入考场考试的凭证,这一点毫无疑问。相反,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以及各类考试的组织部门,出台和制定的招生简章、考试公告排除临时身份证作为考生证明文件的规定,并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对这类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倒逼纠正错误。
实际上很多考试组织部门不承认临时身份证的法律效率,拒绝使用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考试,主要是认为临时身份证更容易造假,而且监考老师一般不具有识别临时身份证真伪的能力,担心使用临时身份证的考生是替考。所以,为了推卸责任,避免麻烦,采取拒绝承认临时身份证的办法。
因此,要让临时居民身份证发挥出过渡期的本有的法律效力,成为居民的有效证件之一,首先,要强化法律权威和责任追究,对于拒不承认临时身份证法律效力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其次,不断改进临时身份证的防伪水平,有必要也植入芯片,达到可以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阅读器进行识别真伪的效果,打消考试组织部门、监考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