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带薪陪床假”应为公民权利
2018-01-25 11:56: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2017年全国“十大老龄新闻”披露,到2017年年底,全国有黑龙江、福建、广西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如广西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尤其是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渐年老。独生子女,特别是在外地的独生子女如何照顾父母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议题。据报道,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空巢老人占老年人口的51.3%。一些地方出台的“带薪陪床假”,既是对老年人的制度关怀,也是对子女赡养扶助老人的鼓励和肯定,在取得成功经验后,很有必要在全国范围推广,让更多人享受到这一制度红利。

  赡养扶助年老的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又是其道德义务和传统美德。尤其是,当父母生病住院时,更需要子女的切身照顾和心理抚慰。虽然说,部分子女或老人的经济条件能够负担得起雇佣保姆或护工的费用。但必须强调,很多老年人常会感到心灵孤独,希望得到家人的关心、爱护、照顾,患病期间的这些需求更甚。而这都不是金钱支持和保姆、护工所能替代的。

  对此,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入了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即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现实中,也有老年人起诉子女要求其尽到赡养义务,但并非该子女真的未尽到丝毫赡养义务,而是其长时间不回家看望父母,老人只是想要求子女多“回家看看”,令人唏嘘。

  另一方面,很多中年人士在面临两个子女、四位老人这一家庭压力的同时,还要面临职场压力。他们能够很好地承担家庭义务的一大前提是,在工作中能够获得认可,收获不菲的薪水以便养家糊口。否则,当一些人在工作需要和家庭需要出现冲突时,就不敢得罪单位和上司,极有可能舍弃后者,委屈老年人。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是,正式的“带薪陪床假”实施以前,不排除有国企、政府部门等对考勤要求不太严格的部门,变相给职工安排“带薪陪床假”,即在职工请假“陪护”父母时,不减少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对其他劳动者而言,无疑也是变相的不公平。因而,不妨在条件成熟时,普遍推行“带薪陪床假”,让更多人享受到这一制度温暖。

  当然,推广“带薪陪床假”还应统筹考虑以下问题,一是不少私企的资金压力较大,在“带薪陪床假”面前,会不会歧视或拒绝录用独生子女。二是无论是否系独生子女,均有照料老年人的义务,不宜忽略非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需求。三是该如何确保“带薪陪床假”落到实处,而非仅仅是纸面上的权利。

  “带薪陪床假”的初衷是好的,但也不能忽视社会的复杂性和企业逐利驱动下规避相关责任的冲动。在推广至全国时,不妨对执行“带薪陪床假”制度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和税收优惠,毕竟,优待老年人是子女、社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对非独生子女也应给予一定的“带薪陪床假”,如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为20日,非独生子女为10日。另外,还应注重对违规企业施加惩戒,进而让“带薪陪床假”成为劳动者的真正权利,成为老年人的真正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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