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备受关注的“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二审宣判。案情是,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老人女儿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余万元。一审认为,被告未能预料到这样的后果,其行为与老人之死没有必然关系,鉴于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判决杨某补偿1.5万元。田某不服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田某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其承担。
一审的亮点在于,不是因为老人系杨某劝阻引起情绪激动导致身亡后果,就像一些判决那样在责任认定上囫囵吞枣,认为杨某对老人之死有过错,而是注意把杨某的行为和老人身亡的后果区别开,指出杨某仅仅指向的是吸烟行为,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与老人之死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从而认定杨某对老人之死没过错。
遗憾的是,一审在认定了杨某没过错的情况下,不是像二审这样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是以公平为由判决杨某给予1.5万元补偿,引起了和稀泥质疑。也确实,杨某没过错并不是说老人也没过错。其在电梯这种不能吸烟的场所吸烟本就不对,还不能正确对待别人劝阻而生气、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当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让别人负责,或者共同负责。
一些网友之所以对二审判决点赞,并不仅仅在于二审为了鼓励人们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在杨某没上诉的情况下还以一审判决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把田某的赔偿请求全部驳回,更在于符合了大家对法院判决应当是非分明、对无理索赔果断说不的期许。毕竟,为了让索赔者满意、不上访、不闹事而在责任问题上和稀泥,想方设法找被告过错让其赔偿,这样的事情太多了。
比如,明明是行为人喝酒发生意外猝死,很多法院却以未尽劝阻义务为由,判决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明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偷鱼溺亡后一些法院却以池塘承包人或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对偷鱼者之死担责;明明是自己不小心下楼梯时摔倒,法院却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种种自己的行为让他人承担责任的判决,引起了发生损害就想嫁祸于人、让无辜者担责的歪风。不管多么奇葩的起诉理由,索赔者也大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赔偿。由于司法裁决不仅仅是对已发生争议的处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处理对今后行为给予指引,和稀泥式的责任认定必然导致是非不分、社会关系紊乱的后果。除了一些人利用诉讼讹人外,也因归责上的模糊、乱联系、乱设义务,使很多人分不清其行为是维权还是讹人,并使更多人处于不知哪天会为自己不能控制的事件担责的忧虑中。
和稀泥式判决风气的养成,固然源于一些法官担心当事人上访、无理取闹乃至报复而对其迁就、妥协,也与长期以来忽视判决的社会指引功能,过分强调让当事人满意,甚至不管合不合理、公不公平只要不上访、不闹腾就误当成社会效果好、和谐有关。
然而,公平正义才是和谐的基石,塑造并维护理性的行事模式和社会关系才是法律与司法的最基本使命。不公、不理性只会成为致乱之源,把让无理索赔者满意、让难缠的当事人不生事为目标,纵然会带来一时的平静,却因为对无理行为的纵容而埋下致乱的祸根,尤其是会产生示范效应,使人们群起效仿。近来接连发生的抢红包时手机掉进火锅里被认为是扫码活动造成、要求商家或活动平台赔偿手机,咬警察太狠被崩坏了牙怪警察、让其负责等一起起奇葩索赔与归责事件,无不说明不合理归责已经产生了严重误导,发生损害就通过各种联系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已成了很多人的潜意识。必须审视和稀泥的危害性、重视判决的社会指引功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