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清华大学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发布一则关于《文化素质教育讲座课程》相关事件的情况说明,针对基地一助教主观臆断一位同学的作业涉嫌抄袭,并给出不恰当的评语一事进行说明。说明称,在批改本学期《文化素质教育讲座课程》选课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时,助教主观臆断对一位同学的作业给出不恰当的评语,且课程负责教师未经全面核查便予以认定,该做法违反了学校相关教学规定。教务处核查此事后认定作业真实有效。(12月31日《北京青年报》)
临近期末,论文、考试、成绩是同学们最关心的事情,而作业评分是否公正自然受到大家的关注。报道中,助教给清华大学这位外语系女生的论文评语是这样写的:“不似出自外语系学生之手,疑抄袭自理工科同学。建议不通过。”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后,此事引发了网友热议。首先,助教主观臆断论文抄袭,并且未经核实便给出了“建议不通过”的评语,这个做法是否恰当?
近年来,不断有硕士、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事件被爆出,针对这种现象,各高校对于学生论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审核力度。但是判断论文是否抄袭,即使借助专业软件,也不能保证不放过任何一条“漏网之鱼”,人工一篇一篇对比审核,又是一个太大的工程,实在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然而,新闻中的这位助教仅凭主观臆断便给出判断,未免显得草率了些。论文抄袭不是小事,倘若真的是抄袭,那么就是对课程的一种不尊重,对其他同学是不公平的行为;但如果不是抄袭,这样的主观认定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好的影响。
既然论文抄袭不是小事,那么新闻中的这位老师在怀疑之时,应该有更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比如,找到另外几位专业老师来帮忙审阅评定,或者找来涉事女同学来为论文进行简单的答辩。假如当时采取了诸如此类的解决方式,这件事完全可能通过合理的方式得以顺利地处理,相信涉事同学也会给予相应的理解。而这篇题为“趣味科研,敏锐生活”的论文被老师一言认定为抄袭,结果经过调查认定作业真实有效,这位老师因此受到了处罚,这件事的发生也使学校老师在同学们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报道中的涉事女生被指抄袭,而该老师并没有给出实质性的证据,就这样给出评语,不仅让人难以认同,也不符合“无罪推定”的精神。
审核论文不是易事,但这不能成为报道中的老师主观认定同学抄袭论文的理由。这个事件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论文审核必须严格细致,不可放过真正投机取巧抄袭作弊之人,也不能冤枉了付出劳动认真撰写论文的同学。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