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市交警部门近日对外披露,继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将被罚款扣分后,针对行人斜穿马路的违法行为也将出台新举措,大连交警部门将增设人脸识别设备,横穿马路不仅要录入行人交通违法数据库,还将抄告到当事人单位,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12月21日中新社)
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交警给出处罚无可厚非,并且也不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此就有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现在开始重视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的干预、处罚,大可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即是。但是,放着既有的法律规定不执行,而搞所谓的“执法创新”,将闯红灯的行人信息抄告到当事人的单位,这就有点多余了。
的确,将闯红灯当事人违法行为抄告单位,不管是对当事人的形象、信誉,还是实际的利益都会构成不可小视的影响,有惩戒的作用。这比直接的罚款、教育,或许能够形成更有力的震慑。但交警对执法对象的处罚,不能只按什么有效、什么“更狠”的标准来进行,其所应该遵循的标准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规定。
执法创新不是不可以有,但创新不是目的。从现实来看,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高发,关键不是在于执法方式不“新”,而恰恰是既有的法律规定未能被严格执行,缺乏执法的定力和刚性,也未给社会形成准确的心理预期。
交通执法严起来是好事,可“严”只能是法律范畴之内的“严”。执法创新如无必要,能少则少。(朱昌俊)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