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一小区内,邓女士出门遛自家的金毛犬时未拴牵引绳,狗跑向一名小孩子,小孩家长在护住小孩的同时,向狗踢了一脚。邓女士随即与对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自称做主持工作的邓女士身上、脸上多处被抓伤。因为“靠脸吃饭”,工作受到影响,邓女士提出了赔偿要求。目前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9月2日《成都商报》)
无论如何,打人都是不对的,所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走法律程序的就走法律程序,该赔偿的就赔偿。其实,责任划分,损失赔偿,虽然复杂,却也不难解决。在这一事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遛狗问题,是遛狗不拴绳的问题,是养犬者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备受困扰者也并非成都一地所独有。
狗可不可怕,无法客观衡量,只有主观判断。在主人的眼里,只要是自家养的,任何狗都可能是“温驯”的,而在怕狗者眼里,无论是谁家养的,任何狗都是可怕的——这与怕狗者自身是高大威猛还是娇小柔弱无关,这也与狗本身属于什么品种,拥有什么特性,或者个头大小无关。所以,有看起来娇小柔弱的人,见到高大凶猛的狗也毫无惧色,但也有长得高大威猛的人见到吉娃娃这样的小狗也吓得哇哇乱叫。
之所以怕,有的人是天生如此,有的人是曾经的经历留下的心理阴影使然,但不管怎样,怕就是怕,恐惧感的来临没有任何道理可言。这也是为什么几乎所有地方与养犬有关的规定中,都要求养犬人在遛狗时用牵引绳等对犬只进行约束,并且要远离孕妇、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原因所在。
遛狗不拴绳,看起来是对自家的狗过于自信,实质上是自私的表现。相信自家的狗是温驯的,相信自家的狗是友好的,相信自家的狗是不咬人的,说来说去,立足点都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在作出很多行为时,必须考虑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立法机关制定了那么多法律法规在那里,正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消除一些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重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需要更多的换位思考,从他人和社会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约束自己的行为。可惜的是,很多人既不尊重法律,也不尊重他人,他们的眼里只有“自己”没有他人——这些人从自私的角度出发,必然是“我喜欢的就是你喜欢的”,甚至是“我喜欢的你必须喜欢”。
在自己看来最聪明、最漂亮、最可爱的孩子,都有可能是他人眼里最笨、最丑、最无趣的,更何况是一条狗呢?你眼里的狗,在他人眼里可能只是一只兽,你眼里温驯的狗,在他人眼里可能就是一只随时会张开血盆大口的猛兽!
或许你无论如何都无法理解怕狗之人对狗的恐惧,但请你无论如何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中要求不得养大型犬,要求遛狗的时候必须给狗拴上狗绳,要求约束你的狗远离孕妇和儿童,那么,就请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否则,无论在你和你的狗身上发生什么事情,在这个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的社会,都很难获得同情。
作者:张楠之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