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化名)家住海口龙华区某花园,邻居家养了一只泰迪宠物犬。一天,张伟和妻子准备带孩子出门,没想到,泰迪犬却一下子冲了过来,把孩子的右脚咬伤了。因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问题协商未果,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的张伟最终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张伟认为,邻居家庭饲养宠物犬但不对其严加看管,明知道他家有幼儿进出,经提醒仍不注意看管,导致宠物犬伤及孩子,要求邻居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邻居家则表示,发生孩子被咬伤一事,也有张伟夫妇的责任。“我饲养宠物狗已经3年,他们明知我饲养了宠物还居住在我的隔壁,存在监护不够的责任”。(据8月17日《南国都市报》)
从来只听说狗咬人,而今却遇上人咬狗。
日常生活中,狗咬人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城市中狗咬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每当类似事件出现,或是其他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事件出现,我们往往会去骂狗,并因此对狗存以仇视和厌恶的态度,却忽略了造成这种结果的始作俑者是人。因为就宠物狗的起源而言,并不是它们主动跑来要成为我们的宠物的,而是我们“让”狗成为了自己的宠物,因而我们必须对它们的行为负责。
有些犬主会说,养狗是自己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在家里怎么养狗,那是个人权益,别人确实无权干涉。然而,人毕竟是社会的一员,是社会中的有机组成。当狗吠影响到了邻居,当主人把狗带出了家门,养狗就不仅是个人行为,也变成了社会行为。从这个角度讲,所谓狗患其实还是一种“人患”。狗带来的种种问题,还是主人的不文明意识与不文明行为在狗身上的投射与反映。“明知我饲养了宠物还居住在我的隔壁”,从深层次看是养犬者自身素质有问题,这种歪理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受害人无过错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养宠物蔚然成风,很多人在情感上已把狗当成了家庭的一员,但我们也恳请狗主人管好自家的狗,不能因为感情深就纵容它,咬了人道个歉赔点钱,甚至不仅不道歉还抵赖。所以,要以法律手段强化狗主人的责任,提高狗主人违法违规养狗的法律成本。特别是发生狗伤人、狗咬死人案件,只要责任在狗主人或狗身上,那么就必须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只是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让文明养犬成为一种常态,离不开教育的引导、法制的规范、环境的熏陶,但更多在于市民的自觉行动,希望每个养犬市民都能自觉遵守规则,文明养犬,我们的城市才会更加宜居。
作者:崔桂忠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