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是广告宣传中的禁用词。然而,柳州市谷埠街一家公司在网上宣传鞋子时,用了“顶级”一词。8月13日,记者获悉,该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8月16日 广西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而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虽然不得而知该商家是对法规不知还是故意而为之,但违反法律规定就应收到依法处罚。因其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被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这也是咎由自取。
广告是通过媒体或载体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早在公元前3000年,自我国有交易活动开始,广告以实物的形式就已经出现,可以说其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也得到了空前的繁荣与发展,为繁荣市场经济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有的商家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一些华而不实的虚假广告也随之出现,什么“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最高级、国家级、最佳”等词语充斥在商品广告内容中,广告的真实性却渐渐地被覆盖。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给广告形象造成了极大伤害。
近年来,国家工商管理等多部门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打不法商家以虚假广告欺骗百姓。然而,虚假广告却是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日趋蔓延之势。鱼龙混杂的产品进入人们视线,假冒伪劣商品无处不在,媒体上医疗用品广告包治百病无所不能。特别是有的“明星”广告代言人丧失做人底线,成为一些不良商家的帮凶,把那些不知所云的化妆品、减肥产品吹的天花乱坠,好像不买自己就亏了似的。老百姓对此是怨声载道。
就拿该案例来说,“顶级橡胶材质制作而成,具有极强的耐磨性……”,何为“顶级”,按照词典解释就是“最高级”。常言道,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商品中使用“顶级”一词,难道该商品就没有再发展、再提升的空间?更何况“顶级”的等级是通过了哪个权威部门的检验?由此来说,岂不是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既然有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商家的宣传行为理应依法依规进行,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都应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来,而不是超越法律规定随意为之。毕竟法律就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就是红线和底线,谁去触及谁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逾越法律的约束。正所谓“言以诚为尺,行以法为度”。笔者认为,该商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禁用词被处罚,其对社会的影响远在案件本身之外,可以说是为广大的广告经营发布者和消费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当然,杜绝虚假广告不是靠打击查处一件两件违规广告就能实现的,还需要把其作为一项艰巨任务,长期坚持依法治理。不仅要提升市民识别虚假广告能力,增强防患意识。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广告法的宣传,使之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商家依法经营以及消费者正常消费。同时,还要强化法治广告建设,加大对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广告源头媒体的监管,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使虚假广告丧失存在的空间和市场。
作者:隔山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