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曾因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去年1月刑满释放。然而,于广辉日前再次因滥用职权罪,坐上了法院的被告席。(见7月21日广州日报)
作为主管交警大队工作的公安机关领导,为何再次面临“二进宫”?概因其屡屡对违法犯罪的公务员“捉放曹”: 2010年8月19日,公务员何某勇驾车上班途中将中年女性袁某撞倒身亡。按规定,何某勇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但于广辉却指使办案民警不依法及时立案、不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最终让何某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8万元和解了事。这次所以面临“二进宫”,因为又发现他在处理另一起公务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对办案民警提出的立案侦查、追究刑责的建议置之不理,只做出罚款、吊销驾照、扣分的批示,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追究。
于广辉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本应忠于职守,正确用权,但他却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本来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的公务人员,只做了行政处罚,让他们逃避了法律追究。于某之所以这样做,说明其没有摆正权与法的关系,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以为权可以大于法。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领导打了招呼,有意对涉嫌犯罪的公务人员犯罪网开一面。
公安机关的领导对公职人员搞“捉放曹”,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忠于宪法和法律,办案中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否则,法律还哪里有权威性?其次是,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千百年来,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到了法治社会,更应如此。如果老百姓犯法了就依法追究,公务员犯法了则高抬贵手,法律就失去了公平正义的本质属性。此外,损害执法机关及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公安机关及干警滥用权力,不依法办案,就会损害自身形象,失去人民的信任。
宋代著名诗人欧阳修说过:“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于广辉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受到法律制裁乃至“二进宫”,完全是咎由自取。这一案例,应该为执法者敲响警钟。
作者:侯文学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