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四名河南新野县耍猴艺人在成都火车北站附近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11只从凉山收购来的猕猴。让森林公安意外的是,四人被捕后,他们先后收到两封新野县寄来的信件,一封是举报马兴团伙长期在四川等省非法捕捉、买卖猕猴,“行为极其恶劣……必严惩坏人”;另一封信则来自新野猕猴艺术协会,称新野猴艺是河南省非遗项目,建议对马兴等人从宽从轻处理。(7月20日《成都商报》)
这些所谓的耍猴艺人非法贩卖野生猕猴的行为,已经被警方调查并确认属实,可以说,这里的违法行为没有争议。由此看,新野给警方第一封信的表态,依据法理,合乎情理,要求严惩的要求自然也没毛病。可第二封信,直接搬出了新野猴戏这一非遗项目,还建议从宽从轻处理,这样的逻辑就有些想当然了。而且,所提的非遗项目也难逃“挡箭牌”的标签,不过还有一点要认识到,其实际上并不能起到挡箭牌的作用。
新野猴戏这一非遗项目本身的存在没问题,其确实是需要保护和传承的优秀文化遗产。但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所谓的保护和传承,否则,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就是个伪命题。也就是说,非遗项目的属性与非法贩猴的现实并无实际关联,更没什么冲突,本身就不应该扯到一起,那非法贩猴就再别拿“非遗项目”说事。
再者,查处这起案件,矛头指向的本来就是非法贩卖野生猕猴,而不是新野猴戏。说白了就是,可以耍猴,但猴的来源得是合法所得。而在实际中,猴戏艺人要获取猕猴,确实也有有多种合法途径,比如从当地合法养殖场购买,或者自己饲养等,即使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可以向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被批准后,上山捕猴也是一个合法渠道。这些合法途径便是对“以非遗项目的名义建议从宽处理”逻辑的最大讽刺。
既然有这么多合法途径,那所谓的耍猴艺人为何不老老实实的依法耍猴,还要去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呢?除了暴利的驱使没有第二个答案,据警方透露,“他们就是冲着1000元变5000元的暴利而去的,而且还是长期作案。”如此看来,非遗项目还成了非法牟利的借口,这就更显得滑稽了。当然,这一案件的曝光和处理也是给那些还在从事这一非法行为的人以现实警醒,希望他们不要再自己蒙骗自己。
还有一个现象需要关注,即不仅是这一案件,在社会层面的类似案件里,一些人潜意识里把非遗项目给扯进来,甚至是理直气壮的作为减免理由的情况不在少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辩证的看待。如果说,当非遗项目确实和法律存在冲突时,那适当的搬出非遗项目确实是出于正当情理的考量,也有助于相关法律进行融合情理的相关规范与完善,这是好事。
但当非遗项目和法律不存在冲突时,法律不仅占上风,而且还合规合情合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还有把非遗项目给扯进来的这种心态,那就避免不了“走偏”的嫌疑,也需要好好反思一下,并在实际中进行纠正。毕竟在非遗项目和法律不存在冲突的特定状态下,老有这种思维,不仅对法律是一种干扰,也容易混淆公众视听,影响正确判断。
在非法贩猴这件事上,所谓的非遗项目就应该“无话可说”,还拿非遗项目说事的思维和行为也该早早收起来,这也应是社会层面上的共识。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