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其中特别提到: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无独有偶,浙江省委办公厅、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也分别发布了类似“戒律”,其中包括“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等。
党员干部当如何面对微信红包?从多地密集发文予以规范的角度来看,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果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一乱象,微信红包就有可能成为新的腐败利器。
事实证明,这并非杞人忧天,而是面对腐败新形势的亡羊补牢之举。有媒体曝光,安徽一粮站副站长为粮贩子卖粮提供便利,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其后被“双开”;浙江省天台县一村主任自荐人戴某,在微信群中发放60个百元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其后被刑拘。现实表明,在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四风”的重压之下,明目张胆的利益输送现象得到遏制,以智能手机尤其是微信红包为载体的腐败行为却与日俱增。
这与微信红包的特点密不可分:一是物质刺激,红包的实质就是金钱;二是人情外衣,收发红包更像是熟人间的感情联络。到了行贿受贿者那里,红包的这两大特性全都派上了用场:首先,收发红包的隐蔽性强。既不用事先联络、登门拜访,也不怕外人看到了影响不好,只消动动手指便你知我知了。其次,便于穿上人情世故的外衣。既然都是“朋友”,相互发红包也是人之常情,加之单个微信红包最多200元,收几个红包似乎也不是原则问题。
果真如此吗?诚然,微信红包已成为大众社交娱乐的调味剂,节假日里更有“无红包不欢”的景象,但此红包是彼红包吗?显然并非如此,如果双方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那么有利益诉求一方的红包,必然不同于一般的红包,即使金额很小,即使目前没有诉求,也难逃瓜田李下之嫌。须知,贪官一开始的堕落,往往也是从一条烟、一顿饭和一箱土特产开始的,无论形式如何演变、包装如何巧妙,其实质没有变,那就是掌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能否守住自己的底线:洁身自好的底线、与企业家交往的底线、正确使用权力的底线。
底线不仅写在党纪国法的条文中,更应深刻在每个党员干部的心里。谁是利益相关者,怎样做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也不可能不清楚。譬如,面对所在单位的监管和审批对象,面对一个系统或单位的上下级,若说彼此间的红包往来只是因为纯洁的友谊,恐怕谁都不相信。如果放任自流,只会影响干群关系、破坏社会公平、影响市场环境,进而不断蚕食政府的公信力。
个别干部为了自身利益掩耳盗铃,纪检监察部门绝不能视若无睹。大数据和电子支付时代,掌握移动终端上的资金往来绝非难事,这就为治理红包腐败提供了有利契机。一方面,需要在制度上完善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逾越红线,又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另一方面,亟需加大惩戒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控查处,及时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微腐败也是腐败,人情和科技更不是腐败的保护伞,随着反腐手段的与时俱进,一个常识将不断得到重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腐败行为都没有隐身衣和挡箭牌。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宋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