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闹事了才发现是精神病人,为时晚矣
2017-07-18 09:01:00 来源: 长江网

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于7月16日23时53分发布通报,7月16日21时许,宝安区西乡金港华庭沃尔玛超市内,一名男子持菜刀砍人。嫌疑人蒋某某已被抓获,该案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嫌疑人蒋某某家属称,蒋某某患有精神病。(7月17日 环球网)

看了这则新闻,在痛惜之余,不免有一种“原来如此”的感觉。

问题来了。“早知如此,何不当初?”

精神病人与正常人最大的不同在于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一些精神病人在受到某种刺激的情况下,容易对他人构成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具有突发性,受害者往往防不胜防。在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在特定情况下造成的后果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受害者尽管无奈,但是社会并非没有抓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医疗机构、当地公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出现2死9伤的案件,是非常严重的血的教训,绝不能让死伤者的鲜血白流。

首先要对行为人做精神病鉴定(包括病史调阅),这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一步。如果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在排除相关法人责任的前提下,作为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近亲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排除监护人的责任,则表明相关法人没有尽到责任,二者必居其一。

案件发生后,厘清各自的责任,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有大量的走访、调查、鉴定、论证等工作要做。因此,作为近亲属,对疑似精神病人或确诊的精神病人(且具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倾向和能力),要尽早送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各尽其责,为精神病人提供应有的就医条件,不要等到精神病人在社会上对他人造成伤害了,才突然“发现”──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此时,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不仅不可重来,而且比之安排疑似精神病人走鉴定、护理(监护)的程序要复杂得多、被动得多。

作者:范丰

编辑: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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