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遏制假证泛滥”须制假买假一锅端
2017-07-02 09:06: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破获近10年最大一起特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案,捣毁制假窝点4处,抓获涉案人员23人,查获假印章430枚、假证和公文420份。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中11人予以刑事拘留,对12人予以行政拘留。(7月1日《法制日报》)

  我国对制造假证行为的打击一刻也没有停止,但假证却成打不死的小强。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先是有利益可图。目前制售假证已成暴利行业,且门类包罗万象,一个人从生到死的出生证、毕业证、文凭、工商执照、驾驶证、行驶证、火化证等都能制售,连国外的证件也能做。一个假证的原料、加工、物流成本加起来一般只有一、二十元,但在网上的标价往往高达数百数千元,某些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假文凭甚至能卖到万元以上。在巨额利益面前,当然有人会不顾一切了。

  其次是有市场需求。制贩假证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巨大、持久的市场需求。现在各种假证不怕做不成,只怕想不到。不但国内的各种证、章可以伪造,甚至国外的大学毕业证书等都能做得像真的一样。这几年,虽然各地对证件的验审越来越严格,但还是有很大的市场。假证在社会上有其自身的“价值”。人们通过假证获得物质与精神收益。它以假当真,帮许多人成就了好事。我们从一些官员出事后揭露出的问题来看,很多官员的所谓学历证书等都是买来的“假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坐火车、看电影、逛景区便宜,去买学生证;有的人为了找一个理想的工作,去买毕业证。有市场需求,就会有利益追求,必然有人会铤而走险。

  另外是处罚太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假证、假章等行为,只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种处罚显然是太轻的。但就是这么轻的处罚,很多地方还是没有执行到位。就像本案,号称是呼市公安破获的近10年最大的一起特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案。参与人数、查获的假印章、假证、假公文之多,令人吃惊。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特大案件,相关当事人只分别获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这样轻的处罚,显然不足于对制造假证者有震慑作用。可想,这些人在拘留期满释放后,肯定会重操旧业。

  当然,一个更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原因是,我国对买证人还没有在法律上有处罚的条款。一些单位在查获某些人使用假证后,最多不予录用或者辞退,没有别的特别有效的处罚措施。公安部门在查获假证后,最多没收和销毁,一般也不会去追查“买假证”者。因此,要制止“假证”泛滥,必须像打击制假证者那样打击买假证者。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个人诚信档案,把使用假证也纳入个人信有记录,一次查获,终身禁止其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另一方面要修改、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明确购买、使用假证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要建立良好的人才评判体系,改变唯学历是举的观念。如果从源头上治理使得人们不敢购买使用假证,或者假证已无处可用了,制贩假证也就无利可图了,“假证”就会自动消亡。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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