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是依法治国根本
2017-06-28 10:16:00 来源: 长江网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27日在北京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6月27日 中国新闻网)

五部门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次重申并细化了相关的管理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这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态度。

近年来,很大一部分冤假错案的造成,都是源于非法收集证据和刑讯逼供。比如,2015年8月曝光的“漫画刑讯冤案”中,当事人用漫画描绘了整个刑讯逼供过程,吊打、电击、开水烫等逼供手段,让人看了触目惊心。若不是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认定了整个讯问地点的不合法,恐怕当事人还要蒙受许多不白之冤。

所以,此次明确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以说是再次明确了讯问的前提要求,并且将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二次细化,保证了被讯问者能够在正常情况下回答问题,这也是避免了冤假错案造成的重要前提。

当然,此次五部门联合发表声明的本意,就是为了保证整个司法程序得以独立,保证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防止一些追求破案率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发生。当然,除了明确非法收集证据无效,不能强迫自证有罪外,还应该严厉追责“非法证据”。对于一些当事人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相关的追责。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有了明确规定之外,防止有些人视规定无物,据不遵守相应的规章。

并且,相关法院也应该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视为一种常态,让非法收集的证据无效化,也就保证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得到不到有效回应,从而降低了相应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必要性。

不强迫自证有罪以及拒绝非法证据的收集,在2013年施行的新版《刑事诉讼法》,就有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甚至对非法取证实行“有罪推定”。但是,此次更是没明确了相关的细节,并做出了重要的补充,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对于公民权益的守护。不强迫自证有罪,正是依法治国的根本。

  作者:刘颂寒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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