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滔:丈夫休“产假”还需国家统一立法保障
2017-06-09 11:0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日前,江苏拟出台新规明确,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这也意味着,男方有望享有至少30天的假,可以照顾妻子出月子。此举旨在倡导平等就业和夫妻共同承担家庭劳动。(6月9日中国新闻网)

  有许多网友肯定江苏的做法,认为此举可促使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职责,从而减少女性的一些生育顾虑。也有网友分析,这可促进男女就业公平,今后,不只女性需要休较长的产假,男性也需要休一段时间育儿假。不过,也有网友担心有假难休,他们表示,“如果我去休育儿假,升职加薪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也有网友吐槽,陪产假都难落实到位,何况育儿假。

  在传统的观念里,生孩子、坐月子仿佛都是女人的事情,说到休产假,也都认为这是产妇的专利。其实,生产行为由女性完成,但生育责任则是男女共同的,生育是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应该说,让丈夫休“产假”,是一个颇具人文关怀的建议,意义非凡。

  医学专家认为,丈夫休“产假”不仅可以照料好妻子,而且有利于新生儿智力发育,因为父亲的语言、气息都会给新生儿一种信息,对宝宝的感知觉发育和日后形成坚强的性格都有好处。不少受调查的男性表示,增加丈夫产假天数不仅可以让丈夫更多地享受当爸爸的喜悦,还能利用产假多陪伴妻子,这将有助于增强夫妻感情。而且,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责任,女性在孕产期间由丈夫陪护照理,不仅是丈夫的责任更是义务。

  同时,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妇女和儿童,而生育妇女和婴儿作为妇女和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尤其需要加以保护。这是因为生育作为人类的再生产,其功绩在于繁衍人类、优化人类,婴儿的良好发育将荫泽后世,造福未来。具有如此巨大社会价值的生育妇女理应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倍加关切。丈夫休“产假”,不仅是男性生育权得到尊重的体现,更是中国女性生育权进一步提高的证明。如果法律给男性这项权利,是社会对妇女的关护从口号到行动的实质性转变,可以说是中国人权文明发展的新成果。

  据了解,目前,全世界早已有瑞典、法国、英国、日本、捷克等40多个国家规定了丈夫休“产假”。少则十几天,多则数十天、甚至数月。而在我国,关于产假及其待遇的法律规定都是针对女性的,在男性“产假”立法方面始终是一片空白。目前大多是各省自行规定,丈夫能否休护理假以及护理假的长短都不一样。如一段时期以来,为倡导晚婚晚育,很多省在新颁布的计生条例中,都纷纷增加了一条: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带薪护理假。成都、山西、河北、湖北等地是15天,河南是15—30天。但即使有这些规定,执行的效果也不乐观,一是用人单位对此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缺乏一些配套的、操作性强的政策细节。

  由此说来,如何能让丈夫真正休好“产假”,还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立法,这将是一个充满人性化的制度,也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体现,既体现了男女平等,也维护了男性的权益,对建立和谐社会也是大有裨益的。总之,丈夫也可休“产假”反映了国家对妇女和儿童的关怀和尊重,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是带有人文关怀色彩的政策。如果丈夫休“产假”这项制度能得以诞生,一定会遂民愿,得民心。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朱海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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