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看云起:莫让行贿者在“混水”里“摸鱼”
2017-06-03 12:0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017年06月02日 人民网-法治频道)

说起来,卢永光的活动能量令人惊叹。他亦官亦商,既是企业家、媒体人,又是副部级高官,不但长期欺瞒组织,在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等方面全面造假,而且,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一路拉关系买官和谋取荣誉。

从民办教师、科仪厂厂长起步,到乡党委副书记、县政协副主席、华夏日报社社长,直至成为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在拥挤的“官路”上,卢永光一路“过关斩将”、最终实现了“华丽变身”,屈指一算不过用了十多年。其“成功”的背后有何秘诀呢?通报说得很清楚,就在于他一贯用“金钱开道”。

其实,行贿与受贿是“孪生兄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然而,反腐中重查受贿、轻办行贿,似已成一种惯例。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涉嫌行贿的卢恩光立案侦查,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的伸张,更向全社会传递出强烈的信号:不管是主动行贿、还是被动行贿,不问责的“幸运”恐怕很难再有了。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对行贿者如何追责早就有法可依。

“刮骨方能疗毒,惩前才可毖后”。推进正风反腐,虽然受贿行为理当重点惩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因而,党和政府要抓制度规范、补执行“短板”,依法严惩行贿。该适用经济处罚的适用经济处罚,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把对行贿“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门槛”提高,决不能让心怀侥幸者“混水摸鱼”。否则,就可能给腐败留下一道“暗门”。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闲看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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