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社部消息,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公务员辞职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务相关营利性活动。(5月29日《人民日报》)
俗话说“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人各有志,领导干部辞职本应予以尊重、无可厚非。再者,敢于打破原有生活节奏,放弃既得利益,这样的领导干部辞职勇气可嘉,此种现象更是令人欣喜。但问题是,树欲静而风不止,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前脚迈出机关大门,后脚便踏进曾经管辖或者有所瓜葛的企业、商业团体大门。总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蒙蒙浓浓之感。报道称,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中,对公务员辞职作了详实规定,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务相关营利性活动。笔者以为,规定固然好,当用好公务员辞职制度补丁。
徐志摩的《再别康桥》中有这样一句话: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其实,一直以来,作为领导干部辞职之所以备受诟病,是因为他们曾经是手握公权力的人,与曾经负责管理的领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一个大多数人有着传统“学而优则仕”观念下,谁不想攀着青云梯扶摇直上,怎么就会戛然辞职?而且去了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或是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怎能不激发人们对真相的渴望和臆想。那么,辞职后的去向规定,这实则是对一名辞职干部负责任的态度。
再进一步说,回到领导干部辞职的前身,暂且不论领导干部们缘何心生辞职的想法?是否厌倦了当前生活希望到企业发展?曾经管辖的企业团体缘何欢迎辞职干部的加入?这里笔者不妨大胆一猜。一是,辞职的领导干部本就具有比领导干部岗位出众的专长或懂经营管理;二是,不排除加入这些企业,恰恰是因为手中积攒下的人脉关系,这无疑让此种加入有些“变味”,值得监督部门的重视。会不会是过去对企业发展做过大贡献者,此时投桃报李;再者,是否借用这些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熟悉政府运作,对企业公关可以起到其他人所不能起到的作用。两相比较,无疑就折射出是对领导干部在位时“以权谋私”的一种变相回报,或是心存利用权力递延效应。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得好,不如做得好。有鉴于此,在无需过多解读公务员辞职同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治标也是治本,是束缚也是保护。这就需要对相关的规定予以落实;需要相关监督部门相应的跟进;需要对辞职的缘由厘清、财产公示,给民众一本明白账;需要不定时的对辞职下海官员,进行公示制,将下海公务员的姓名、职务、去向等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需要对各级部门权力清单详实制定、对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对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别因为人走权相随,给了权力可能妄为的土壤;需加大惩戒的力度,别以为无官一身轻,可以任意妄为,倘若知法犯法、惩你没商量。或许,领导干部辞职下海会少了权力“期权化”,少了另一种“安全着陆”可能。
一言以蔽之。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时代多元化发展的当下,公务员辞职的“无官一身轻”,理应接受公众监督。但笔者以为,无论何时,只要能让权力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实现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价值;只要监督好掌权之人不专权、不越权、不谋私;只要能有效规避某些领导干部借用权力“余热”,为企业牟取利益最大化。那么,制度的补丁便会打牢,辞职便不再惹眼。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鱼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