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有媒体曝光称,一些人气明星,其微博广告的商业价值不可估量,已经成为商家竞相争取的对象。但一些明星微博发广告,代言产品,存在重重乱象,一条微博收费动辄几十万,多则成百万,但明星从来不试用产品。(据5月15日全明星探)
依据2014年修定以后的《新广告法》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先经过试用。而且明星同时要为其代言的广告和产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但于操作上来讲,我们监管的广告,特别是明星代言广告,多数是正式的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介发布的广告。对微博等上,明星以发微博内容,包括文字、图片等产生的广告,当下明显还存在一个监督的盲区。
这直接导致了,一方面,明星在微博等上发布相关广告,包括直接的广告,以及嵌入的广告等,然后从商家那里收取相应高额广告费用;但另一方面,明星却不为这些广告行为负责。比如据媒体报道,包括郑恺、李小璐等代言面膜、护肤品等,从来都不试用。这明显已经违反了广告法。
而类似的明星,媒体扒出了一大批,包括李湘,被曝光代言时,与商家之间“连合同都不签,通过微信沟通好,中间公司将费用转给她,再将企业的文案、发送时间要求给到,提前一天确认好文稿,截图给中间公司确认”。不难发现,这简直就是儿戏。
再比如王宝强、陆毅、叶一茜、汪东城、杜海涛甚至还有甚至还有刘嘉玲、袁咏仪等,都做过这样的广告代言。
真是不爆不知道,一爆吓一跳。明星具有公众人物的特殊明星效应,他们发一条微博,只需要说一句,我在用XX化妆品,可能就会引发成千上万,甚至数百万上千万粉丝去跟风使用这种化妆品。明星因为发这句话时,向产品经营企业收费,这明显已经构成了广告。但可怕的是,明星只收钱,不管产品好坏,甚至连法律明确要求的试用环节都省略了。这是对粉丝的不负责任,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明星自己的不负责任。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切莫轻视,尽快将微博广告等纳入到监管环节,对一些任性明星,甚至故意违法明星,不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总之,莫等出了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长江网网评员:刘鹏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