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模拟考试中,泰州城西一所学校老师批改卷子时发现学生小慧(化名)的语文卷子阅读理解答案,跟标准答案雷同,便认定小慧作弊,小慧找老师沟通无果后越想越委屈,便报警求助,希望民警能为自己“平冤”。(5月5日《扬子晚报》)
江苏泰州的一名学生为证明自己没有作弊,直接报警向警方求助,请警察叔叔来还她一个清白,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笔者听闻此事内心五味杂陈。学生为证清白而报警,到底让谁尴尬?
众所周知,考试公平关乎考生命运、社会稳定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而考试作弊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考试作弊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所以一般大中学校在平时考试中抓住作弊学生,轻则校内处分,重则开除出校。考生在高考、司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根据教育部 18 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会直接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不仅规定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就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泰州城西这所学校组织的模拟考试,学生小慧被语文老师认定考试作弊,不是因为她在考试现场被抓现行,而是因为语文老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小慧的答案跟标准答案“出奇地相似”,便判定小慧考试作弊。该语文老师认定作弊的方式明显过于武断。
从语文学科的特点来看,试卷中背诵默写等客观题,学生作答的内容应该与答案“一模一样”,而学生对阅读理解、诗歌赏析等主观题目作答的内容,理论上说不应与标准答案“出奇地相似”,但有一点例外:那就是模拟考试的部分题目是学生平时做过的或老师讲过的熟题、陈题,学生作答的内容就有可能与标准答案“出奇地相似”,阅卷中出现这种情况一点也不奇怪。老师怎么可以在批阅试卷时一看到学生作答内容与标准答案“出奇地相似”就轻率地断定是作弊呢?
再说,根据教育部 18 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二)的规定,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才可以认定学生是作弊,该办法并没有规定学生作答内容与答案“出奇地相似”也是作弊呀。
所以,仅凭阅卷时的这一“重大发现”,语文老师可以怀疑小慧有作弊嫌疑,但该生是不是真的作弊,还要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可是这位语文老师在认定小慧作弊后,直接把她的卷子拍到老师微信群,还告诉班主任说小慧作弊,小慧怎么解释都没用。从这里可以看出,班主任老师“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态度也是极其不当的。
从道理上说,没有确凿的证据,任何人都无法随便认定学生作弊。据笔者多年观察:真正作弊的学生,不被监考老师抓住现行或被监控拍到一般都不会爽快承认,而没有作弊的学生如果被冤枉为作弊,任何学生从情感上都不能接受。毕竟考试作弊是一种丢人的事,是个人品德上的一个永远抹不去的污点,可是任凭小慧跟语文老师和班主任两人怎么解释,他们都不相信她是清白的,学生小慧在这种极度委屈的情况下,选择报警求助的背后,是多么的无奈和无助!
为证明自己清白学生主动报警求助,应该尴尬的是语文老师和班主任。
令人欣慰的是,警察叔叔出警后,并没有轻信语文老师和班主任的意见,而是叫来教导主任了解情况,并安慰小慧清者自清,一次考试并不代表什么,争取下一次继续考好,用实力说明一切。经过民警与小慧长达1个小时的沟通,小慧从起初的不理解慢慢情绪变得稳定,民警与其班主任商量后答应小慧重新调查这件事,还小慧一个清白。对小慧放心不下,民警进行了电话回访。老师告诉民警,之后让小慧重做了那道题,小慧还是写的那个答案,所以认定小慧没有作弊,并表示小慧现在的情绪很稳定,多亏了那天民警对小慧的耐心开导。
试想,如果不是小慧报警求助,她肯定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如果语文老师发现小慧疑似作弊后,找小慧了解情况,她不承认作弊就让小慧重做一下那道题,事情不就真相大白了吗?小慧又怎么可能报警呢?
依我看,还是警察叔叔处事有水平,真正做到了“不放过于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从这个角度说,警察叔叔比小慧的语文老师和班主任更懂得与学生沟通和交流的艺术。相形之下,两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的老师该有多尴尬!
长江网网评员:维扬书生
编辑: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