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刚:电梯困人要赔偿更要追责
2017-05-04 10:0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2日下午,厦门昌华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人代表厦禾路某小区业主,收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200元“电梯困人精神抚慰补偿金”。这是厦门市自去年底启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项目以来,全市支付的首笔电梯责任保险赔款。(5月3日《厦门日报》)

尽管“被困电梯内超2小时最多补偿200元”的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此举隐含的安全意义和价值意义也应得到放大。

众所周知,近年来市民对于电梯故障的投诉居高不下,一边是城市建设中不断增设的电梯,一边是电梯伤人事件触目惊心、发人深省。尽管电梯伤人事故属于小概率事件,但电梯轿厢困人却成为市民投诉最多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往往会因为维权难致使居民积怨较多。

事实上,大多数经常乘坐电梯的人都有过被电梯困住的经历,也就是说困住乘客才是最常见的电梯故障。往往发生此类事件时,因为当事人仅仅是受到惊吓,而无身体的任何伤害,如果要向有关维保单位或厂家维权,违规者通常都会耍赖,受害者多会陷入“马拉松维权”中,承受家人受惊吓以及维权艰难的双重痛苦,有的电梯运营商甚至推卸自我责任,拒绝赔偿。

基于此,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弥补和抚慰市民的“电梯惊魂”。

但购买了责任险并非可以放弃对涉事电梯企业的追责。电梯属于高频率使用的设备,为确保其安全使用,必须既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也要求日常的保养维护到位,特别是责任意识要落实到位。如何高效地处理最常见的电梯困人事故则是责任意识的主要体现,如果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无法实现高效地解决电梯困人事故,那么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则失去实际意义。

因此很有必要厘清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组织施救等方面的关系和责任,比如施救不能舍近求远,应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小区物管不能救助的再由其向其他专业人员求助,对于电梯故障要分清是质量问题还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区分罚谁、怎么罚的关键。

由此可见,电梯困人给予精神抚慰补偿是个好的开端,但也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否则无以抚慰受害者,更会因违规成本不高导致麻痹心态蔓延,埋下更大的安全隐患。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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