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阳县一所花费35.9万元建的希望小学,被“转让”给村党支部原支书成为个人住宅。村民表示,“转让”没经村民同意。原村支书回应,为村事务垫资村上没钱还,便将学校折价,自己又出部分资金购买。镇农经站经审计认为,转让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无效,应予收回。(4月22日华商网)
一所希望小学,因为原村支书为村事务垫资村上没钱还,便折价“长期转让”给了原村支书,这样的事件真的很“奇葩”。审计报告显示,该校建设支出35万元,而折价之后24.6万元便顺利成交,要说其中没有权力作怪,恐怕连原支书本人也不会相信。
学校是孩子上学的地方,尽管据原支书称,他是在学校停止招生后买下的,但是据村民反映,孩子们要到很远的地方去上学,确实很不方便,为此村民多次找过镇、县等部门,但问题至今未解决。未解决的原因,是否因为学校已经变成“私宅”,学生已经没地方上学?
据原支书称,自己为村上修路等事务垫资10多万元,如果情况属实,说明原支书为村里建设也做出过贡献,不过贡献归贡献,一码是一码,这个贡献是否应该用学校变私宅的方式来抵充,却不能由现任村支书与乡领导说了算,应该由广大村民说了算。
1982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村民自治”常常异化为“村支书自治”“村主任自治”,许多重大决策全部由村领导说了算,村民却没有一点儿发言权。拿“转让”学校事件来说,假如让广大村民来决定,肯定通不过,也肯定行不通。
实际上,不只是“转让”学校,村里的其他事项,诸如宅基地划分、集体土地流转、荒山对外承包等等问题,基本上村民都被蒙在鼓里,全由村领导操作。操作过程中,难免产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问题。
而对于村干部的违规违法行为,其监督者一般是乡镇主管领导,但是因为地缘关系,村领导与乡镇领导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一条利益链上的“蚂蚱”。如此语境之下,要让乡镇领导做好监督工作真的很难,他们不给村领导做“保护伞”就不错了。
本次事件中,有个细节不能忽略:经查询,把学校转让给原村支书,是按当时乡党委书记指示,以原支书办学校为由进行的,并且村两委会没有就此事召开过任何形式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会议,村上也没有和原支书签订过学校转让协议。可见,政府的基层领导与村领导配合默契,其中有无猫腻,就只有各位领导本人知晓了。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