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实施,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的一修订一制定,可谓进一步释放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积极信号。修订后的《规定》作出了调整、完善,更具实践性和实效性,将十八大以来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积极成果都进行了有效归纳和提升,而制定出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更是从制度层面确定了对不实报告的处置方式,将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明确地亮了出来,报告什么、如何报告、报告查核、结果处理,“该为”与“不可为”泾渭分明。
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确实是一道治吏“利剑”,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人没有充分认识到政治性、严肃性,瞒报漏报、迟报缓报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不注重落实规范,抽查不严、审核不力,一些领导干部就这样骗过了组织监督的“眼睛”。诚然,行之有效的制度落实,必然有一个发现问题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更要有始有终、有查有惩。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不乏遇到一些“坎坎”,有的领导干部理由借口诸多,乍一听合情合理,看似深究也可、下不为例也可,归根结底就是查核和处理缺少一定的“明朗性”,有的地方一遇实际困难,就只好保证大方向“不偏不倚”、小细节“有的放矢”,确实难以突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严”字的深度。
报告不能“有所截留”,对待问题更不能屡屡宽容,特别是针对一些领导干部抱有的侥幸心理,更是要明确亮出“红线”,将不实报告可能出现的“闸门”严严实实关住。确定查核结果的运用,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态度,譬如明确不实报告的情节轻重,从批评教育、组织调整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绝没有商量和辩解的余地,处分的影响期,也以不同处理方式将时间段明确下来,直至“两年内不得提拔”。毋庸讳言,不实报告是严肃的思想问题,更是性质恶劣的违规乃至违纪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拿下现实问题就需要制度层面过硬,习近平总书记曾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指出“不能糊弄党组织”,有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党组织的“眼睛”也才能清晰透亮、一眼看穿。
与时俱进、不断革新,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更有利于检验干部“对党忠诚”的含金量,当前,“红线”已经亮明,今后要做的就是要把它死死守住,不作“随机应变”、不搞“下不为例”,将从严态度自领导干部提笔填写的一刻起贯彻至终,一个数字也不马虎、一个情况也不忽略,看谁还敢继续开些“不老实”的玩笑。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余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