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企业对抗环保督查,哪来的熊心豹子胆?
2017-04-18 16:33: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16日上午,环保部强化督查第十五督查组在山东济南市一企业检查时,被企业强行扣留,直至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执法人员才得以离开。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经对此立案。(4月17日《新京报》)

污染企业面对国家环保部的执法督察或督查,公然阻拦、对抗,甚至采取限制督察人员人身自由的手段,污染企业的嚣张气焰可见一斑。实际上污染企业对抗环保执法、环保督查,这并不是第一起。在此之前,河南、河北等省都有污染企业对抗国家环保部的执法督察。

污染企业对抗环保部的执法督察,俨然就是一封举报信,明白无误的直接暴露了企业自身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才选择对抗方式遮掩。但污染企业做出如此选择,显然不是莽撞的选择,而是理性的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这背后的实质性问题是,污染企业对抗环保执法督察需要付出的代价,将比环保执法督察工作人员直接查出的企业污染问题所要付出的代价要小。

根据《刑法》、《环保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坐牢,目前一些地方已有这类案例。但污染企业对抗环保执法督察,即便是采取限制环保执法督察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手段,只要没有对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那么一般只是按照治安处罚处理,污染企业负责人只是被行政拘留几天而已。但污染企业却可以在对抗环保执法督察的这个把小时内,尽可能地销毁污染环境行为的罪证,或者减轻存在的污染环境行为的情节,这样就可以减轻企业需要为环境污染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来环境污染行为已经达标入刑标准,经过罪证销毁的处理,或许只被行政处罚,罚款了事。

另一方面,一般来说,企业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基本上是长期存在这种行为,并非偶发行为。但企业长期污染环境,却没有被当地环保部门依法惩罚。这显然可以看出当地环保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执法不到位的情况,甚至可能存在环保部门为企业污染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情况。如果是后者的话,污染企业对抗环保部的执法督察,不排除是要通过这个时间段,找关系私下解决督察发现的问题,避免事情闹大。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企业污染行为,必须强化环保执法督察,而对于对抗环保执法督察的企业,也必须从严从重处罚,不能轻饶。对于有对抗环保执法督察情况的,笔者以为,不妨直接按照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是让他们有足够时间销毁污染环境的罪证,结果只是按治安处罚了之,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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