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许的李忠在家门口与马某某等人因房屋问题产生争执,双方互相撕打,李忠在此过程中用拳头将马某某鼻部打伤。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会诊鉴定意见称,马某某的伤情诊断为“左侧鼻颌缝分离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省法医学专家会诊讨论,认为左侧鼻颌缝分离属鼻骨骨折,故马某某受外伤后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伤害程度够上轻伤二级。通许县法院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忠有期徒刑1年3个月。李忠不服已提起上诉。(4月10日《京华时报》)
从报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李忠认为被害人的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辩护人还提出了在家门口遭受“三打一”,符合正当防卫,故提起上诉可能与这些意见未被采纳有关。但笔者认为,法庭对待鉴定结论的态度,可能是当事人最为不满而提起上诉的核心理由。
其一,关于伤情鉴定意见,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程序作出鉴定,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这里所说的鉴定程序,是按2014年河南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司法伤情鉴定程序,当事人对伤情结论产生疑议时,须到本区域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但在该案中,李忠不服基层派出所委托县公安机关做出的造成对方鼻部“轻伤”的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却被拒绝,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庭审中,检方出具的相关证据显示,认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的主要依据,是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会诊鉴定意见。该意见称,“受理鉴定后经多次影像学检查,最终认定为左侧鼻颌缝分离属鼻骨骨折,故马某某受外伤后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伤害程度够上轻伤二级 ”。
但从报道来看,这个鉴定过程,显然存在“选择性取证”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先后在开封、郑州等地4家知名医院对马某某进行拍片诊断,均够不上轻伤,出于无耐,只好拿“上颌缝分离”说事,将“上颌缝分离”换算成骨折,达到了两处骨折,这样才能符合轻伤的标准。
著名法医胡志强作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时指出,“在医学和法医界,骨缝分离与骨折是两个不可混淆的概念”,“左侧鼻颌缝分离属鼻骨骨折”明显混淆了两者,胡法医还当庭拿出了“十·五”规划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上面有 “不能将骨缝分离诊断为鼻骨骨折”的明确表述。统编教材不是个人专著,采学界通说是常识,而一审判决却称其为“个别人士文献的一家之言”,这样的裁判理由又如何让人信服?
在通许县李忠案被检察院批捕后,当事人家属拿出了多家省级医院的诊断结果,尤其是河南省最具权威的CT专家李树新的诊断结论后,已经证明“轻伤”够不上了,检察院应该对案件的真假高度重视。但遗憾的是,办案人员并没有这样做,这般办案态度如何能达到司法公正?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也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如果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执行环节敷衍办案甚至滥权渎职,人民群众就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纵法良意美,也只是挂在墙上的月亮。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沈思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