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余姚一官员杨某因受贿被判刑一年零十个月。据悉,“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他“复出”担任副局长,再次受贿。(据中新网)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第1款,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那么这位杨某又怎么能在刑期满后“复出”呢?当地官方回应称,杨某是聘用人员。这个解释显然牵强:不论是聘用还是编制人员,都属于公务员范畴,其任用都不能违反公务员法律。已经查明贪腐的公务员,显然不可再用。
有腐还能复出,无异于“放虎归山”,只会大大削减反腐的震慑力。“人不能两次掉在同一个坑里”,八年服刑,对于这位“杨局长”,却并没有起到什么威慑作用。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惩戒不严,相关干部任用人员有法不依——反正即使进去了,还能“复出”一把,继续把钱捞回来。这无异于把反腐开了一个口子,不仅让贪官“老虎”有洞可钻,松了反腐的笼子,更会助长官员侥幸心理,削弱反腐成效,让如《人民的名义》中赵德汉类似贪官,不怕教训,“前腐后继”。
反腐工作必须猛抓落实。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得录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却还有人知法犯法,任贪腐者“复出”,这就是明显的不负责任、为虎作伥。对这种监督不力的行为,同样需要处罚。如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一系列党纪法规已经出台,遵守这些党纪法规,就是落实反腐成效的基本准则。
反腐成效能否落实,关键正在于对这些法规准则是否严格遵守。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让人钻空子的。《人民的名义》中那么多政法系干部,各个都是法律专家,却把那点学识当成了自己逃避罪责的挡箭牌,不想着秉公执法,却只想抠字眼、换概念,让自己的罪责“合法化”。这样反腐,何来成效?同样,用“聘用制”搪塞过去,任问题官员“复出”,又何尝不是为“放虎归山”找借口呢。
遵纪守法不能只在嘴上说说,而要真正脚踏实地,依据法规准则,进行方方面面的对照和检查:不仅要监督在位者是否触犯纪律和法律底线,还要监督已经发现问题的官员,禁止其“复出”;不仅要监督官员,更要监督官员的任用者、监督者。只有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督体系,才能让反腐彻底落到实处,彻底击碎官员的侥幸心理。
反腐绝不容许“放虎归山”。让有腐不能复出成为常态,不仅仅是喊口号,更要看行动。唯有依靠全方位、无死角的反腐体系,扎紧制度的笼子,把反腐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才能让其发挥刚性作用,真正让官员既不敢腐、不能腐,也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政氛围。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刘志杰(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