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钢:如何制约交警收黑钱的权力任性?
2017-04-07 12:20: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关于网民举报“沁阳交警收黑钱”一事,河南沁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今日晚间发布消息称,已查明系辅警周某某(职工)所为,司机网上反映情况属实。开除周某某公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连某某、中队指导员任某某、同班执勤民警郭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月6日中国网)

又是交警收黑钱!近年来,类似事件已经屡屡刺激公众的神经,并且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2012年5月25日凌晨,山西省新绛县交警大队公路巡警一中队负责人王建国在处理司机违法行为时,接受司机塞给的现金1000元。2012年11月,河南货车司机王金伍发布了一段约7分钟的视频,揭露河南获嘉交警乱收费,获嘉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等人被处理。2013年12月25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吴某伙同曾在该大队实习的李某峰,收取涉嫌超载的某货车车主陈某锋2.1万元。2016年11月29日河北广宗交警夜查货车收黑钱视频,经调查情况属实……

诡异的是,每当此类事件被媒体曝光,有关单位都是像沁阳市公安局那样,无不雷厉风行,立马查处,并且言之凿凿,要在交警系统开展规范执法教育整顿活动,而且每每有“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违纪事件再次发生”抑或“对发现的问题,核实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护短”之“保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此类违法违纪事件”却往往总是无法“坚决杜绝”。

就事论事地处理被举报的“收黑钱”一事,不及其余,这是每一次“严肃处理”的硬伤。辅警周某某因为收了司机侯某某的钱,只不过被开除而已。对一个辅警来说,开除算什么处理?更重要的是,周某某除了这次被举报事件,还没有其他的“收黑钱”行为? 假如有的话,那些收了的“黑钱”流向了哪里?还和哪些人利益均沾?收了“黑钱”之后,又有哪些违法违章的司机和车辆被放行?又给社会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公众需要知情权,可惜沁阳市公安局寥寥400多字的警情通报语焉不详,估计再也不会有下文了。这种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的处理方法,岂能让社会公众心服口服?又凭什么能够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违纪事件再次发生?

河北广宗县交警夜查货车收黑钱的视频,爆料人共拍了4段视频,其余3段拍摄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27日、10月4日、10月7日。可是,当地的处理通报,却只对发生在2016年11月21日的一起“收黑钱”事件作出处理,当事交通协管员李信捷退还货车司机现金100元并被辞退,而其他被拍了视频的事件并没有被追究相关责任。一个小小的交通协管员,当着其他交警的面,熟练地接过司机递过去的百元大钞,摆摆手说:“走吧,走吧。”手法十分老练,而且那么有恃无恐,如果背后没有人撑腰,他哪里来如此大的胆量?

事实证明,“收黑钱”一旦养成了习惯,是根本不会轻易收手的。而且“收黑钱”往往不是单打独斗,需要团伙配合,利益均沾,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可是,一旦东窗事发,内部处理起来,要么拿辅警、交通协管员作挡箭牌,放过了幕后黑手;要么就事论事,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也就是交警收黑钱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

交警收黑钱既是以权谋私,权力任性,也是监守自盗,知法犯法,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从制度上来看,需要完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处理上来说,需要把公安系统内部处理改为纪检部门、检察院介入处理,并且要新账老账一起算,涉嫌犯罪的,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审判。只有零容忍,才能制约权力任性,才有可能杜绝此类违法违纪事件再次发生。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郑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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