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巍:严格环境执法态度欠妥何至于被免职
2017-03-27 17:55:00 来源:湖北日报网

近日,一则题为《武汉两名环保执法人员损害投资环境被免职》的报道,引发关注。(3月25日《人民日报》)

据报道,武汉市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到当地引进的一家企业调研时,发现企业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认为会给其监管工作带来压力,于是在公共场合态度过激,并发表不当言论;其后,副大队长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新洲区纪委认为,两名环保执法人员的行为与目前市委提出的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现赶超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对两人给予免职处理,同时进行党纪立案调查。

笔者认为,即便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在公共场合态度过激发表不当言论、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属实,其“不良影响”未必真就“损害投资环境”,其“过错”远未达到“免职”程度。而根据地方党报“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建设”的描述,涉事企业“未批先建”铁板钉钉,不知该当何罪?

新环保法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文件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没有环评批复,别说“项目卡在环评审批环节,工厂迟迟不能投产”,压根就不能建设啊!环境执法人员认为“会给其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完全合情合理。按照新闻表述,该项目“2016年6月开始投资建厂”,换言之,就是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半之后仍然置若罔闻。

环保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落实“三个一批”,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力度;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从2017年元旦起严格依法处罚“未批先建”项目。今年2月,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报道并未披露调查处理的结果,正副大队长却因为执法过程中“言论过激、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问题被查处。除此之外,两名环保执法人员据说还有“违反群众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在强力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大背景下,若因清理“未批先建”项目不力,基层环境监察人员被上级主管部门问责理所当然。一分为二地看,在调查处理中,环境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当言论和违规行为?相比企业的违法事实,报道中只是做了定性的表述。假如存在简单粗暴态度恶劣等行为,确实会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但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则会给投资环境带来更加恶劣的影响,因为这触及环境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的底线。

2017年2月4日《武汉晨报》报道市纪委点名通报突出问题,“市环保油烟机改造项目,以权排斥公平竞争,导致一企业垄断经营”赫然在列;随后,个别辖区涉案环境监察干部因涉嫌受贿被移送司法。此案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表面“一团和气”,背后“打得火热”,啥“矛盾”都没有——这样难道就“维护投资环境”了?

2017年2月11日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发展中的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若“压力山大”的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因严格执法而出现失误或错误,则属情有可原、批评教育即可,并不至于处以“免职”。

暴露问题不可怕、隐瞒问题才可怕,后台博弈当适可而止,要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尽力还原事实真相、求真务实尽快回归“问题导向”,尤其要谨记并践行习总书记近年来对生态环保问题作出的“最高指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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