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静:取回被扣车先缴费,谁在敲竹杠?
2017-03-01 11:08:00 来源:荆楚网

近日有北京市民反映,自己的车辆因违章停车被交警拖走,到停车场取车时,却被要求缴纳巨额停车拖车费。新京报记者探访停车场,发现有车主被索要4300元拖车费。对此交管部门回应称,停车场收取费用与他们无关,他们与停车场没有合作关系。(2月28日《新京报》)

车主被索要4300元拖车费,到底与交管部门有没有关,不能凭一面之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规定,“如果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所以,有理由相信,这家停车场是当地交管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但对违停车辆不能“拖走了之”。

社会停车场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向被扣车辆收取一定的停车费天经地义。但,这费用到底该不该车主出?值得理一理。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交管部门有权对影响通行的违停车辆施以拖移,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有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三,《行政强制法》,“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但“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此规定,车主有权拒缴4300元拖车费,换句话说,即使必须向停车场缴费,也应该是交管部门的事情,而非车主本人。

执法先守法,律人先律己。作为交管部门,要求车主遵守交通法规,首先自身就得行端站直,依法行政。既然法律规定了“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怎么能说“停车场收取费用与他们无关”呢?

打铁还需自身硬。最让人玩味的一句话还是交管部门的“与停车场没有合作关系。”这句话,提醒了吃瓜群众,拖移违停车去哪里?交管部门事前肯定有指定的停车场。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臆想:上述车主的这个停车场,与交管部门不是合作伙伴,所以他们不管不问这4300元天价停车费了?如果真是这样,交管部门以后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做到行端站直取信于车主?

“道亦有道。”违停,是一种陋习,在车辆保有量不断攀升的当下,每一位车主都要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交管部更应该切实履职尽责,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尽可能保护车主合法权益。只有风清气正的交通大环境,才能确保车水马龙,南来北往,畅通无阻。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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