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微信公号“延安公安”通报称,网民李某因被违章停车贴条,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侮辱警察言论“日交警娘的可长时间么吃罚单了”,被延安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查获,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2月25日澎湃新闻)
搜索一下,这样的事还真不少。2016年1月30日31日,周某发布微信朋友圈“满路狗查酒驾”等辱警字样,2月1日,昌吉警方对周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31日,深圳一女司机早高峰违法占用车道,被交警处以300元罚款,女子在罚单上签下“去买官(棺)材,去死”字样,因公然侮辱人民警察,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017年1月15日,绥德县一商户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
目前警方在处理类似的事件时,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该罚,也有网友提出疑问,微信朋友圈算不算公共空间?在朋友圈里发布的言论算不算公开发布?即使在专家、律师之间也有争论。折中的说法是,微信朋友圈应该算半公开的私人空间。
从公共空间的属性来说,就是易于公开传播,而微信朋友圈可以转发扩散的功能注定了适用公共空间属性。所以李某的行为应该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李某不冤。
但是,公然侮辱他人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严重程度不一样,就李某而言,并非捏造事实,以“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似乎过重。同时,“公然侮辱他人”还要看受侮辱者的感受程度。从警方通报发布的照片看,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辱警言论一是并未提及具体名字;二是交警罚单是依法行事,在传播中,只会产生人们对李某行为的不耻和对交警的支持效应。从这个方面说,警方对李某的处罚仍涉嫌过重。
一位长期在四川公安系统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所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他们也处理过类似情况,但一般是先和对方联系,作出解释,希望对方删除发言,消除影响就可以了,“没拘留过人”。笔者觉得,这种做法更合适。一是起到了教育对方的目的,同时节约了公共资源;二是这更有利于维护警方的形象。
依法办事需要严格尺度,但也需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多一些温度。如何掌握这个“度”,如何划好这个“圈”,则体现了执法的艺术。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