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的戴某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在一个123人的微信群里发了一个100块钱的红包,个数是60个。天台县组织部认为此举涉嫌贿选,取消了戴某的参选资格,并处行政拘留7天和500元罚款。(2月23日人民日报)
该事件自2月18日《台州日报》报道以来,一直被各媒体转载评论。从网友反响来看,有的觉得罚得好,就是应该管紧点;有的觉得罚得太重,有些小题大做。我也问了一下身边的朋友,居然也是一半的支持,一半的反对。到底是处罚得恰如其分,还是有些过了头,我不是纪检检察机关人员,不敢妄下结论,但至少有三个问题引起我的思考。
正风肃纪有没有小事?一直以为拉票贿选的金额是成百上千,乃至成千上万,戴某用微信发红包的方式,金额是100元,分散到60个人,人均不到2元钱。金额虽然小,但动机却是为了拉票;事情虽然小,但却触碰了换届纪律的底线。严守纪律规矩没有小事可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事不律、必酿大祸”,管好了小节,就守住了大节。从这个角度看,小事管严一点,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
功夫是用在平时还是临时?戴某在微信上发百元红包,如果是过年过节或是平常时间,图个娱乐开心,没有其他目的性可言,按理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关键是他正好在竞选村主任的特殊时间当口,且流露出请大家支持竞选的意思,这是功利心的驱使所为。功夫下在平时,平时对老百姓好一些,多做一些对群众有利的事情,基础打得好,时时有底气,就不会出现“平时不烧香、到时抱佛脚”的弄巧成拙。
花钱是否就能买到信任?发红包的目的很明显,就是用小恩小惠的方式,赢得众人信任和支持。其实不然,123人的群,60人可以抢到红包,还有63人抢不到,抢到的人很开心,可以投一票,抢不到的是不是可以不投呢,仅从这点看,微信红包都不可能赢得每个人的好感。想当干部并不是靠钱能够买到群众的信任,信任靠的是公正、靠实干,靠的是内在的人格魅力,而不是外部的物质诱惑。
写到这里,再来看“百元微信红包贿选”的处罚是否妥当,似乎意义不大,如果戴某的处罚能带来一些启示,那他就是“立功之人”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忠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