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名离职或在职的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护士向记者反映,他们曾经遭遇或正在遭遇医院的“刁难”。小李是三门峡人,2013年7月办理入职时,医院要求所有医生、护士在入职前,必须交纳5000元的“建院费”。(2月22日《大河报》)
因为喜欢洛阳这座城市,小李才选择到洛阳工作、生活。因为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向她收取了5000元的“建院费”,小李的心中很不是滋味。无奈之下只能选择离职,医院又要小李缴纳一万元的“养成费”。医院此举不仅伤了众多医护人员的感情,也毁坏了医院的形象。
据报道,遭遇这种情况的还不是小李一个人。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有20余名医生、护士正在遭遇此类情况。姬女士和张先生也曾在该院工作,他俩已先后从医院离职,姬女士离职时交了5000元“养成费”,张先生则交了8000元“养成费”。另一位小吕情况更糟糕,2015年7月进入该院工作,试用期间,每个月从医院领取800元现金工资,正式上岗后,仅领取每月1000元的现金工资,五险一金都没有交过,劳动合同还被扣在医院。
小李曾多次找到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书记、院长刘二奇,请求给她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盖章、签字。刘二奇不但不同意给小李签字、盖章,反而斥责小李将“建院费”“养成费”等问题,“捅到”媒体,把自己和医院的关系“搞僵”。刘二奇在接受采访时声称,医院收取“建院费”是“想招一些诚心留在医院工作的人”。这一说法根本无法立论。
医院靠什么留人?不是靠“建院费”“养成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而是要靠人文关怀和优厚的待遇。在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作,有些员工的“五险一金”医院都不交,加上工资待遇低,甚至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线,这样的单位不把员工当人看,而是当成了廉价的劳动力。很难想象,一个连自己都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的医护人员,还能热情对待病人,更不要说对医院有感情了。
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向新入职的人员收取“建院费”,向离职人员收取“养成费”,真是想钱想疯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做法,已经涉嫌违法。
据刘二奇介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介入调查。我们期待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能够秉公执法,查清真相,还相关当事人公道的同时,也给公众一个交代。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