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钟长鸣,但意外事故有时候很难避免。上学期,笔者工作的学校就出了一件闹心事:高一年级有个学生,周五放学回家 ,父亲开农用三轮车来接他。但是,两人在路上不知为什么事吵起来了,结果,学生跳了车,不治身亡。几天后,家长跑到学校大吵大闹,要求百万元的巨额赔偿。结果不如愿,这名家长就寻衅滋事,大打出手,校长受伤,导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家长闹事的理由是:学校为什么周六不补课?补课了,我儿子周五就不回家;不回家就死不了!(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无理闹三分,此情此景,家长的逻辑很荒唐,学校却无可奈何。很多情况下,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指导下,在家长的持续“滋扰”下,学校都会“乖乖”地拿出一笔钱来应对“讹诈”,息事宁人。
学校安全无小事,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作为未成年人,学生心智尚不健全,需要学校的精心呵护。然而,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学生受到了损害,追究问责都是寻常便饭,更令人闹心的是纠缠不清的责任划分,数目惊人的赔偿,没完没了的滋扰。遇到胆小怕事的校长,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花钱买平安,毕竟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需要维护。遇到胆大的校长,也不可能不给钱,否则总不能天天和这些“糟心事”打交道。正是看准了学校的担忧所在,在一些地方,“学闹”成为一门职业,有恃无恐地打起了学校的主意。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出了安全事故需要划分责任,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可在现实生活中,理想的“桃花源”并不存在。在笔者所接触的类似案例中,法律非但没有有效维护公平,甚至一些法官总是认为学校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在具体案例中,总是站在学生家长的角度去判决,让学校出钱了事,所以学校往往成为输掉官司的一方,即是侥幸成为赢者,也总得负出名声的代价。因此,很多学校经不起纠缠,打不起官司。
从预防安全事故的角度来看,需要学校、家长、社会等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在校园的里,学校要承担监护人的职责,这一点毫无疑问。而离开了校园,如果学校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应当是不承担责任,可是事实并不尽然,职责划分虽然明确,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学校仍然需要承担一些费用。
让我们重新回到新闻事件中,家长的说法虽说荒唐,可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缘由”。别的学校都在补课,你们学校不补课,可不是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吗?反过来,如果你们学校在补课,其他学校没有补课,出了安全事故,更需要承担责任。总而言之,不管什么情况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学校没有办法,只能任由教育秩序受到干扰。
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最好的武器。虽然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了学校的职责与义务,但是从保护校园的角度来看,因此,需要加紧制订《校园法》等法律,不能让学校成为人见人爱的“唐僧肉”,护法的“孙悟空”不能长时间缺席。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杜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