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教育需要赏识,也需要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一方面学生犯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一方面作为教育者的老师,有权力对犯错学生进行惩戒,这是社会以及教育部门赋予教育者的一项神圣权利。但是目前为止,除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还没有哪个规章将“惩戒”合法化,明确支持老师惩戒学生。各种教育法规都规定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但是都不敢明确提出可以“惩戒”学生。即便是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却没有提出班主任可以“惩戒”学生。
之所以缺少惩戒规定,原因主要是许多人混淆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概念,将“惩戒”简单当做了“体罚与变相体罚”。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还是教师法,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与变相体罚,所以作为教育者的老师们都不敢体罚学生,久而久之,连惩戒学生也不敢进行了。又加上近年来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老师们更不敢惩戒学生了。
实际上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区别的。体罚是指施予学生精神挫伤、肉体痛苦的行为,会给其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比如威胁、恐吓学生,羞辱、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殴打学生(打耳光、揪耳朵、脚踢),等等。而惩戒的力度明显要温和,是用适当的强制手法,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放学后留校、抄写作业、打扫卫生、在教室里短时间站立听课、写反省等,都属于惩戒手段。惩戒对学生身心一般不构成伤害,并且学生能够通过惩戒教育改正错误,纠正偏差。
当然,如果不注意边界,也会将惩戒过渡到“体罚与变相体罚”,这也是相关部门闭口不谈惩戒合法化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想促使惩戒行为进一步“合法化”,让老师们敢于实施惩戒措施,相关部门就应该细化惩戒的方式、范围以及分寸。越具体越好,操作性越强越好。
在国外,对于惩戒措施的规定非常详细,有的规定在我们看来几乎就是一种“体罚”,但是因为操作性强且公平公开,所以学生及其家长都能够接受。韩国对教师体罚学生有多条具体规定: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体罚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此外,还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等等。美国、英国都有类似的详细规定。
国外的做法,涉嫌体罚学生,依据我国法律,很难照抄照搬,但是我们可以学习人家规定详细、操作性强的方式方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下,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体罚与变相体罚,哪些行为属于惩戒措施,并且在惩戒范围上,要尽量扩充教师实施的权限。有人可能认为这样做过于繁琐,但是教育本身就是一项潜移默化而又十分繁琐的事情,想走捷径或者图省事根本不行。
惩戒教育并非可有可无。正是因为长期以来缺少对于教师惩戒权力的授权,才造成一些学生有恃无恐,围殴老师、校园欺凌现象以及弑师案的不断发生。教师有教育学生的责任,却没有进行惩戒教育的权利,这种责权的不统一,造成教师在教育学生时进退两难,既不敢不管,又不敢放手来管。
惩戒教育应该成为合法行为,不过,规定应该再细一些,教师惩戒权限应该再大一些,只要不滑入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深渊就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