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对学生实行惩罚的呼唤日盛,但纠结也日久矣。教师法以及诸多的教育法规都明确规定不允许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一旦有老师责罚学生就更能误入“禁区”的罪名而受到查处或家长的质问和投诉。作为老师而言,高处不胜寒,都宁可不触犯“红线”以求自保。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学生抓住了老师的“软肋”,越发接受不了老师的“教育”,被教育宠着的孩子显得日益“放荡不羁”而难以成才。二是教师成了“弱势群体”,谁都可以指责,难以独立施教,甚至出现一些倒行逆施学生或家长向老师行凶的案例。老师的教学压力越来越大,“问题孩子”越来越多,长此以往教育将不教育,花朵也不是“花朵”了。
其实教育惩罚不等同于教育体罚,奖励与惩罚都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甚至惩罚教育更能让学生快速成才也符合教育规律。说白了,惩戒学生就是对学生施行挫折教育、纠错教育、适应教育,让学生“长记性”,受磨练,有鉴别。光只捧着呵着,犹如温室里的花朵,难以经受现实的风雨。古时私塾里的教鞭,父母的棍棒教育,其实也是很起作用的。凭心而问,没有哪个老师或父母会把孩子往死里惩罚,只会怀着善意与教育之心去责罚孩子望子成龙罢了。
在孩子被宠着的教育语境里,将惩罚教育以立法的形式首次提出来具有破冰意义。虽说目前只是青岛实行,但相信对于全国会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眼下要做的是:明确惩教育戒的操作细则,界定惩罚体罚的模糊区间,并且能很快出台一部全国通行的教育惩戒法。
其实国外早就施行教育惩戒法了。比如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还有日本、瑞士、新加坡等国都有相应的教育惩戒法,值得我们借鉴。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