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关于中小学生的行为规范与校园的管理规定,教育主管部门早已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规章就是明确了班主任的权限,换言之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老师必须按规定办事,不得越界或者踩踏红线。
中小学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调皮任性是他们的天性,因此犯错误的频率自然也是很高的,过去我们的教育方式一般都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即便惩罚也只是象征性地,官方决不允许老师随意体罚学生,否则就会受到严肃处理。
现在青岛市率先出台规定,赋予学校乃至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与适当惩戒权,特别是“适当惩戒”的应用,让家长们特别敏感,这就意味着自己的孩子有可能被惩戒,恕我直言,这个全新的概念要想被公众所接受,恐怕有点难度。
之所以产生疑惑甚至惶恐,盖因惩戒的合法化,会伤害到不明事理的孩子,因为现如今有些教师很不耐烦,只要学生有过错,不是谆谆善诱、因势利导,而是急功近利,动辄训斥甚至打骂孩子,学生逃学厌学现象时有发生。
最让人担忧的是,适当惩戒这个词说起来容易,但拿捏的分寸却很难把握与区分,学校与主管部门究竟如何考核教师的所作所为,学生一旦被过度惩戒,判断的标准与依据究竟是什么?难免让老师为难,让学生害怕,让家长担心。
在我看来,学生还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即便需要惩戒,必须明确底线,哪些手段与方式不能使用,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让人无所适从,可见在管理规章中引用适当惩戒概念似乎很不适当。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