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通过微信进行拉票,共发放1个微信红包(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存在拉票贿选情形。2月6日晚,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该自荐人资格已被取消。(2月20日《台州日报》)
此事一出,众网友们纷纷按捺不住,立即为当事人“鸣不平”。有人说,这事有点矫枉过正了,平均下来,每人领到的红包金额还不到两块钱,谁愿意为了一两元的毫末之利去投票?也有人说,又不是一个人一百,发六十个,这样总金额达到六千的时候,才有贿选的嫌疑。
平日里,微信红包是联络感情,增进关系的有效渠道,然而在选举的节点,上演这样一出抢红包大戏,实非无意之举,绝对是目的明确,意图显著。但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是基层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严肃性,因此是有边界可言的。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拉票贿选,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而戴某在组织换届选举时,通过微信群给作为选举人的村民发微信红包,就绝非一种感情沟通或者好玩,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赢得村民的好感,获取村民的选票,客观上具有故意的贿选拉选票性质,突破了政治底线,违反了换届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于贿选的处罚从来是以性质为论,并不以金额多少为准。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早已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政部曾在2005年印发了《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中也有了相应的处置办法。
所以从严肃选举纪律的角度来说,虽然涉案红包的金额不大,但额度再小也改变不了贿选的违法属性。贿选是对选举规则的公然挑战,贿选事关全体选民的公共利益。红包虽小,但贿选事大,它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干扰选举意愿,甚至破坏选举平衡。如此做法不仅消解了选举的严肃性,也严重损害了选举秩序,因此必须严惩严治。
近年来,在村级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对于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我们绝不能不拘小节,放任不管,坐视不理。要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一方面要从大政方针上引导教育,另一方面也要从行为细节上防微杜渐。
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法律法规才是衡量一切是非对错的根本标准,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不得逾越。只有今后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始终保持对拉票贿选、干扰选举等行为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才能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杜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