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2月21日《新京报》)
按照辞书的解释,惩戒就是通过惩罚来进行警戒。之于中小学生,当然是违反了校纪校规、《中小学生守则》的行为才能进行惩戒的。作为全国首次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不在于是“第一个勇于吃螃蟹”,而在于这个《办法》的操作性、可行性,以及带来的法律风险。
上述规定虽然提到,“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但一个学校一个惩戒规定,有严有松,不统一,操作性、可行性就不会好。其实,对于中小学生的管理,教育部早就有一些制度性规定,如《中小学生守则》。在对学生的管理上,也有《教育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青岛出台的《办法》,至少在字面上理解,是扩大了学校在管理学生上的权利。而这,会不会导致一些学校乱制定自己的惩戒规定,老师滥使用自己的惩戒权。
学校惩戒权的扩大或加强,会不会以放松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管理学生而偏向于采取惩戒?这是值得关注的。
近些年来,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学校和老师在学生管理上似乎没有跟上学生的变化,或者说还没有找到好的、适应当下孩子成长阶段的管理手段和办法——其实很多家长也是如此。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采用惩戒方式管理“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或许不是最好的办法。在家庭教育中,已经有很多父母或监护人都不再采取惩戒的方法教育孩子了。
再说了,对学生的惩戒就主体而言针对的是学生,但就法律上来讲,作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他们/她们的背后还有监护人。学校在制度惩戒规定,或是对学生进行惩戒时,也是得走相关程序才有效的。
青岛的上述《办法》看起来在用词上有了“突破”,但可以预言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会少,难免不会成为“纸老虎”。更让公众担忧的是,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谁来监督?!
稿源:荆楚网
作者:易楚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