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3.77万元。(据2月20日《湖北日报》)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单位有严明的劳动纪律这是必须,作为员工在上班期间没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或是东倒西歪在那里打盹睡觉,这显然是违法了工作纪律。给予违规违纪的员工相应处罚,也是一种敲打和鞭策。
通常来讲,我们每个单位和部门对员工违规违纪的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种辅助管理的手段,最终还是要促进员工改正错误,不断规范和完善自己。而上述这位员工因连上夜班,在上班时间身体感到极度困乏,打盹五分钟就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我不知道,这是单位员工手册规定不人性,还是执行规定者的太任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位老员工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被辞退,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3.77万元,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规定超出了法律界限;其次把上班打盹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混为一谈,这是单位管理者在“糊涂官判糊涂案”。
我想,即便单位有严格苛刻的规章制度,那也得看事件的恶劣程度吧!一来是这名员工连续上夜班,身体出现困乏才打盹;二来打盹者也只是做身体上休整,也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三来当事者也是有18年工龄的老员工,难道这单位一点人情味都没有吗?假如果真如此,那么这样的单位还能有员工愿意为其真心效力吗?试想,一个无情无义的管理者,还能有人死心塌地追随吗?
员工心,企业根。笔者认为,不论是单位在建章立制上,还是单位和部门管理人员在规章制度的执行中,都不能簪越法律的界限,都不能太任性。否则,不仅使单位良好形象受损,而且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也缺乏员工团队这个实力大比拼。
长江网网评员:张维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