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网友称安徽“蚌埠某局一副局长夫人掌掴交警”一事,安徽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官方微博今日发布通报称,当事一方确为当地某局一分局局长方某及其妻子安某。双方发生争执、推搡,但网传相关情况并不属实。经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安某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殴打他人。在派出所调查处理期间,安某主动向执勤人员李某某赔礼道歉,李某某接受道歉并表示谅解。鉴于此案情节轻微并达成和解,派出所依法不予处罚。派出所在处理此案时按正常的程序予以办理,并未受到任何干扰,网传相关情况并不属实。(2月18日中国新闻网)
又是一份“某”来“某”去的官方通报。局是某局,局长是方某,局长夫人是安某,显然,这是在“为尊者讳”了。
如此某来某去,究竟“局长夫人掌掴交警”是否属实呢?坦白说,我是看不懂了。通报称,“当事一方确为当地某局一分局局长方某及其妻子安某”,也就是说“主人公”没有搞错,就是局长大人和局长夫人。那么,“掌掴交警”这个“故事情节”是否属实?通报称,双方发生争执、推搡,但网传相关情况并不属实。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通报称,2017年2月15日21时30分许,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在市区延安路与兴业街交叉口查酒驾时,执勤人员现场对一辆本地号牌的白色SUV驾驶员方某(本市某局一分局局长)使用酒安1000测试仪检测,仪器亮红灯,显示驾驶员有酒驾嫌疑。执勤人员当即询问驾驶员方某是否饮酒,方某回答:“除了我以外,车上人员都喝酒了。”执勤人员要求方某下车接受检测,方某下车配合执勤人员再次进行检测。仪器显示驾驶员未饮酒。检测结束后,执勤人员遂放行。此时,执勤人员耿某某后背对着方某站在车门前,方某顺手拨了一下耿某某的后腰,准备开门上车。耿某某产生误会以为方某是故意推搡,当即转身用右手推了方某左肩部一下,双方发生争执、推搡。坐在副驾驶位方某的妻子安某(本市某局工作人员)下车准备上前护其丈夫方某,在推挤过程中摔坐在地上,安某起身后误认为是现场离其最近的执勤人员李某某将其推倒,遂与李某某撕扯在一起,并顺手朝李的面部打了一下。后方某、安某被现场执勤人员控制,移交该局航华派出所处理。
看了以上通报内容,我禁不住为通报起草人员的文字“驾驭能力”拍案叫绝:局长大人方某只是“顺手”拨了交警耿某某的后腰,耿某某便“误以为”方某是故意推搡,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推搡。而局长夫人安某前去“护夫”,在推挤过程中摔坐在地上,局长夫人“误以为”是执勤人员李某某将其推到,于是与李某某撕扯在一起,并“顺手”朝李的面部打了一下。也就说,无论是局长还是局长夫人,他们与交警打起来都是“误会”引起的,而他们都只是“顺手”而为,也就说,属于“无心之失”。好“雄辩”的表述呀!好巧妙的“误以为”呀!好理直气壮的“顺手”呀!只是,如果局长和局长夫人连打起人来都能“顺手”,那说明他们平时又是何等“尚武”呢!
不过,既然连官方通报都承认“当事一方确为当地某局一分局局长方某及其妻子安某”,而且局长大人方某与交警“发生争执、推搡”,局长夫人安某打了交警的脸,为什么结论却只说“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安某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殴打他人”?而且道歉的也只是局长夫人,并没提及局长,这是否意味着局长大人的行为完全“无可挑剔”?
至于说局长夫人“掌掴”交警,不过是“顺手”打了一下交警的脸,倘若如此,又怎么会构成“殴打他人”呢?既然承认局长夫人“殴打”正在执法的交警,怎么会“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既然局长夫人“殴打”正在代表国家执法的交警属实,则是犯了妨碍公务罪。既然违反的是刑法,是“公法”,又岂可因为一句道歉就能“谅解”?如果连“公法”都能“私了”,那么,国家法律到底是姓“公”还是姓“私”呢?
通报最后称:“派出所在处理此案时按正常的程序予以办理,并未受到任何干扰,网传相关情况并不属实。”那么,“网传相关情况”究竟是什么情况呢?如果指的是网友“古风同志”所说的“局长夫人掌掴交警,事后女子被带到辖区派出所,在上级某领导的斡旋下,该女子扬长而去”,那总得引述一下吧?否则,人家怎么知道你所说的“相关情况”究竟是个什么鬼?既然连提都不敢提,又怎么敢肯定“不属实”呢?这样的含糊其辞,这样的做贼心虚,究竟算哪门子“官方通报”?
“局长夫人掌掴交警”事件的奇葩之处,并不在于“掌掴”本身,而在于当地警方“因权而异”地选择性执法,在于有人公然把“公法”给“私了”,而且“私了”得大言不惭、理直气壮。如此看来,在某些地方执法部门看来,所谓国家法律,不过是自己任意拿捏的“私法”罢了。
长江网网评员:李蓬国
编辑:宗夏